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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面包,竟然赔偿了500元,一个面包引发的官司......
2019-08-23 15:42:14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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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块钱虽少,可是一旦引发矛盾就不是区区几块钱的事了。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受理了一件涉案标的额仅为2.5元的案件。标的额这么小的案件怎么审?案件有什么曲折原委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一个面包引发的官司……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3日,家住牡丹江的王某在尹某经营的超市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面包,购买时没有注意查看保质期,回到家之后发现面包已经过期。

  王某当天便返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超市承担1000元赔偿金,而尹某只同意给付10倍于面包价格的赔偿金,双方为此争执未果。7月18日,王某一气之下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

  阳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因案件标的额小,事实证据明晰,立案法官建议双方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不用开庭,也没有诉讼费用,还省时间。

  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官建议。法院委派了两名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区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时,王某要求尹某给付货款2.5元、往返交通费100元、赔偿金1000元,尹某表示只能赔偿300元。眼见双方又要争执不下,两名人民调解员释法理、讲情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尹某赔付王某500元,并向王某道歉。

  这起因购买食品引发的赔偿纠纷,诉前调解还不到两个小时,就得以解决了。小编也要提醒大家,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对“必要信息”多加留意,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

  小编为大家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完)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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