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这个驾驶员胆太大,除了驾驶证是真的,其它都是假的!
2019-08-23 18:51:4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昌 包海多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23日讯(李昌 记者 包海多)近日,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台报废车辆,让人惊讶的是,这名驾驶人除了驾驶证是真的,车辆号牌、行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都是假的。

车辆使用的假车辆号牌。 警方提供图片

  8月22日8时许,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中队民警在哈同高速宾州出口执勤时,截获一辆牌照为鲁CJ9389的灰色小型轿车,驾驶人吕某驾驶的这台车系报废车辆,除了其持有的驾驶证是真的,该车所有的手续,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都是假的。民警将该车暂扣,将驾驶人吕某被警方带回交警大队办案区做进一步调查。

假冒车辆行驶证。 警方提供图片

假冒保险标志。 警方提供图片

假冒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警方提供图片

  警方经查,吕某,男,现年49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其驾驶的这辆车实际牌照为黑A****6,检验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在这之后一直未检车,早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达到报废标准。民警经进一步查询发现,吕某驾驶的这辆车竟有121条违法记录,这些交通违法记录从2012年开始就没有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应缴罚款11400元,记分201分。在询问中,吕某供述,这台车是他自己的,因违法较多,就放弃了违法处理。

违法行为人吕某接受警方询问。 警方提供图片

  除了上述违法情形,这次,吕某还将受到以下五项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记12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罚款二千元,吊销驾驶证。

  当日,违法行为人吕某被警方依法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总计被罚款1800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