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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财产原被告双方玩起虚假诉讼 机关算尽终逃不过一个“罚”字
2019-08-24 15:53: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邓辉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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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4日讯(邓辉 记者 佘雨桐)丁某为保财产联合奇某立假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奇某被告丁某表述不一露端倪,火眼金睛女法官识破迷局。近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各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19年6月,奇某来到绥芬河市法院起诉丁某,要求丁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办案法官在与被告丁某联系,欲向他送达开庭传票时,丁某表示一切诉讼事宜与他儿子丁小某联系即可,指定丁小某为代收人,并让其代为出庭应诉。可是,在与丁小某通话时,丁小某说出的一个信息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注意。

  丁小某称,丁某因过失犯罪,正被取保候审。一旦查明犯罪行为属实,丁某则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或处罚。

  原、被告为了案件早点了结,均主张庭外和解。但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大额款项来源、款项交付方式凭证等材料,原告均无法提供,称款项均为现金交付。由于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办案法官便告知原告,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无法庭外和解,需要进一步审理,确定案件事实。因丁小某无法提供与丁某共同居住的证明,且无丁某的授权委托书,丁某现在北京取保候审,只能到北京开庭。而这时的原告二话没说,竟然同意了法院的开庭安排,这让办案法官大感意外。到北京开庭,会产生额外的诉累,正常情况下,原告对此多少都会有些抗拒,可其如此配合,让办案法官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怀疑。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仅有的一份证据——借条,没有任何异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也予以认可,而且被告还同意将位于北京郊区的一栋住宅商品房直接抵顶给原告。可是,北京郊区住宅房的价值应该远远高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和解有悖常理。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决定对双方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双方除了对借贷时间、金额和款项交付地点答复一致外,其他细节都说法不一。

  同时,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是老相识,被告并不在绥芬河市,却肯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嫌麻烦的”到绥芬河借取大额现金,这一切综合在一起,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明显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知道办案法官发觉了他们虚假诉讼的事实,便想要撤诉,为了稳住原、被告和考虑办案安全,法官告知他们案件需要回绥芬河进一步审判,不方便在北京接收撤诉申请。

  回到绥芬河后,办案法官及时将案件情况上报,在反复审慎斟酌之后,绥芬河市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各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并缴纳了全部罚款。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