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搜 索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1-11-16 15:04:00 来源:东北网-极光新闻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据极光新闻报道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哈尔滨市南岗区象音母婴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于8月30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象音母婴店进行了检查。该店属于跨境电商体验店,店内商品仅用于展示,不允许线下销售。经查,该店存在线下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国外婴配粉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对调取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跨省协查等方式最终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4,525元,销售违法所得4,525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25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冒用厂名厂址案

  2021年1月13日,哈尔滨市尚志市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黑龙江野之源山特产品有限公司允许,也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净含量:200克)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受委托方黑龙江野之源山特产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23018300122,地址黑龙江尚志市亮河镇平安村,委托方黑龙江惊哲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亚布力旅游度假区冠军大道88号,电话53451666”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生产“炭烤榛子”180袋、“炭烤松子”380袋(未售200袋),库存包装物26840个,涉案货值金额7,400元,违法所得7,2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炭烤松子”200袋、包装物26840个、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实力派”牌复混肥料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生产了每袋净含量为45kg的“实力派”牌复混肥料,共计10吨,成本价每吨666元。当事人以每吨800.00元的价格销售了1.98吨;以每吨666.67元的价格销售了7.92吨,共销售了9.9吨,剩余0.1吨自用。该案货值金额6930.67元,获违法所得270.63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0.63元,罚款13,861.34元的行政处罚。

  4.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志远钢材店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2021年8月5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受委托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对克山县志远钢材店经营的HRB400 6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购进两个批次1.7吨的HRB400 6MM热轧带肋钢筋,每吨进货价是4,800.00元,并以每吨4,800.0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160.00元,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08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宾县民和万鑫百货超市销售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0月9日,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举报宾县民和万鑫百货超市销售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查,在该店库房发现批号:20200303(01-A3-71)涉案白酒13箱,货款合计1,480元。截止到案发,涉案白酒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白酒。没收白酒13件(500mlx12瓶/件),罚款1,480元的行政处罚。

  6.依安县大磊水产冻货摊位经营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案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华辰广场内的依安县大磊水产冻货摊位经营的鲐鲅鱼标识与原产地不一致的嫌疑。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从齐齐哈尔铁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华洋水产品经销行购进产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的鲐鲅鱼共计50斤,进货金额共240元。该鲐鲅鱼的原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销售柜台标注的生产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长山镇杨树村。当事人销售鲐鲅鱼时标签产地与原产地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黑龙江讷河市电业局有限公司涉嫌扩大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2021年5月24日,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国网黑龙江讷河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用户自愿申请、未和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明确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情况下,对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实际累计多收取电费71,709.0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71,709.03元,罚款14,341.81元的行政处罚。

  8.大庆市仁医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大庆市仁医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健脾壮腰药酒”违法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至5月16日期间,在大庆广播电台交通广播《妙酒奇缘》栏目中发布“健脾壮腰药酒”违法广告。经调查,健脾壮腰药酒广告未经审批,并利用医师、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夸大产品适应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广告费用1,8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9.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一是鸡西市运畅公交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2021年7月6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项督(转)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鸡西市运畅公交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充装的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鸡西新都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2021年8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检查建议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鸡西新都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充装的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方琪

【专题】党风政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