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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经营不善关业 “示范诉讼”为160余名会员维权
2021-11-16 15:44: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唐继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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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讯(付建国 记者唐继厚)“谢谢你们法官,全力化解我们的纠纷,仅用八个判决,就彻底化解我们160余名办卡人与健身中心的矛盾!” 11月15日9时许,大庆市某健身中心的会员蒋女士给高新法院法官张孟义打来感谢电话。

  2020年末至2021年4月,大庆一健身中心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经营并以此回笼资金。一些健身爱好者在该健身中心办理了终身卡、一年卡、半年卡等。2021年4月21日,因经营不善,该健身中心关业。

  随后,办理会员的人纷纷来到该健身中心要求退费。后经多次协商未果,160余名持卡人集合在一起,于2021年10月一同来到高新法院,要求健身中心返还费用,股东曹某、周某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健身中心应返还的会员卡费用。

  高新法院经研判,认为这起群体性诉讼,起诉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每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不大,且案情清晰,适合采用“示范诉讼”的方式处理该批纠纷。随后,立案法官对160余名持卡者的情况排查摸底,进行分类,进行部分先行起诉,待结果出来后,再由双方根据裁判结果进行协调,以此减少当事人诉累。

庭审现场。

  前期,高新法院将持卡者起诉的8起案件纳入案件审理的“快车道”。但因此批案件的争议人数较多,双方互不让步,致使立案的8起案件最终未能达成协议。随后,张孟义与办案组成员组织庭审,在庭后进行深度研究,一致认为,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健身中心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应解除。开卡后已使用期间的费用予以扣除,余款应予返还。关于股东担责问题,因健身中心系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存续期间,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在11月12日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关系及还返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宣判后,被告拿着判决,按照类别,利用周末的时间,一一联系未起诉的其他持卡者,并逐一达成调解协议。至此,在示范诉讼模式的处理下,150余起类案得到彻底化解,未再进入诉讼。

  所谓“示范诉讼”,即从同类纠纷案件中选取一件或几件较典型的案件先行审理,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其他案件进行裁判或调解,通过发挥个案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调撤率,降低信访风险。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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