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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立法 织密医保基金安全网
2022-11-02 07:14:26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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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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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1月1日讯 近日,省医保局发布2022年第三期曝光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一医院车接车送诱导医疗消费、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被罚,涉及医保基金89754.08元。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为落实省委有关要求,将医保基金纳入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全链条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龙江人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制定《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也将其列为今年5项攻坚破难任务之一。

  10月31日,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8章61条,明确规定对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全链条全面监管,还完善了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了源头管理,规范了基金使用,创新了监管方式,补充了法律责任。呈现出五大亮点:一是强化了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督管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际中的突出问题,对基金使用检查稽核、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足额安排城乡基本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规定。三是体现改革要求,将国家新出台的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等改革措施写入《条例(草案)》。四是坚持外部监督与定点医药机构及个人自律相结合,明确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规定了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认定标准和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五是法律责任更严格,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或者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或者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等违法行为,依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强化法律震慑和责任追究。

  11月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责任编辑:王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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