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7日电 夫妻吵架、讨要工钱、邻里纠纷……许许多多矛盾在我们身边发生,应对这些矛盾,一部分人错误选择了“用跳楼说事”。更有甚者,个别准备跳楼的人,事前便通知各部门自己要用“跳楼”来解决问题。
据消防部门统计,从年初至今,全市各消防中队共进行高空、水上救援59次,其中高空救援———即解救跳楼、跳塔吊、跳烟囱等轻生者就达57次之多,平均几乎每周都有2人要用“跳楼”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仅最近半个月,便发生了多起此类“自杀”行为。
7月24日12点42分,一青年男子爬上位于南岗区兴南路一建筑工地的高楼上,意欲跳楼,被及时赶到的消防队员救下。后经了解,这名20多岁的青年,在某建筑工地打工不到一个月,前一天晚上喝了许多酒,便找老板要工钱,并与老板发生了不愉快。第二天中午,该青年便爬到楼上,扬言要跳楼,除非老板付给他2000元的工资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经过近3个小时的劝说,该男子被救下,不但钱没有拿到,自己还因扰乱社会治安被“请”进了拘留所。
8月9日凌晨,南岗区大成街158号对面一居民楼内,一女子因与丈夫闹别扭,将丈夫锁在屋外,自己坐到了7楼的窗口,欲跳楼。救援的消防战士赶到后,百般劝解却毫无效果,直到女子的亲属赶到,她才同意回到屋内。
对于上述种种不甚理智的行为,各相关部门颇为无奈。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今年年初,市政府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开工前要向政府交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以确保用人单位在不给工人开工资时,打工者仍能拿到工钱。至6月25日,全市各区的74家施工单位便向政府缴纳了4132万元的保障金,只要工人与施工单位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便不会出现欠工资不给的情况。但目前,仍有一些打工者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与用工单位签用工合同,一旦遇到工资等方面的纠纷时,便采取极端的手段,而忽视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公安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虽然这些跳楼、跳塔吊者都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这种用自己的生命来威胁他人和社会行为来达到个人目的是不可取的,而按照相关法规,他们不但将被行政拘留,还将受到罚款处罚。
对此,社会学者认为,忽视法律手段,采用极端的行为来达到目的或发泄一时的不满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应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