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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今年前9个月 哈尔滨市暴力袭警频发
2005-11-02 14:01:2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秦雷 邵晶岩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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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1月2日电 据了解,哈尔滨市2005年前9个月共发生204起暴力妨碍公务和暴力袭警案件,4名民警因公牺牲,8名民警因公负重伤,近400人(次)受到不同程度的不法伤害。该类案件呈急剧递增的趋势。发生的多起暴力袭警事件和暴力妨害公务案件,主要表现是侮辱、殴打、诬告警察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基层派出所民警、交通民警成为暴力袭击重点。

  暴力袭警气焰嚣张

  今年4月6日,哈市南岗公安分局文化派出所民警杨威和汪瑞斌在出警时,与两名入室抢劫杀人歹徒遭遇,两名歹徒持刀拒捕,杨威的右手食指和中指肌腱被割断,汪瑞斌身中八刀,一名歹徒被抓获。6月9日18时,宾县农民崔玉龙酒后与一男子发生争执,宾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公安机关处置时,崔大声辱骂并殴打民警,叫嚣“打的就是警察。”致使警车左侧挡风玻璃破碎,两名民警受伤,当日该人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7月31日17时许,阿城市居民赵树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双丰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所内处置,在其要殴打被害人时,民警对其进行制止,被其打伤,该人被刑事拘留。

  9月22日23时30分,哈市道里交警大队四中队接到安和街有人酒后驾车的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省直某机关司机张云成酒后驾驶一辆丰田吉普,在带其回大队调查处理期间,张云成将民警警服撕坏,打了民警9个耳光,该人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由于现行的公安工作职能和体制决定了警察处理的事情过多,导致了许多公安机关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也要出面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拆迁、征地等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非警务活动对警民关系影响较大,这些活动中时常发生袭警行为。

  设立袭警罪有无必要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彦军说,在我国,袭警无法律专门规定。在现实中,敢于与警察对抗的,往往是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组织,他们的袭警行为残忍而有预谋。针对这些事件,如果仅就“妨害公务”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的话,很难起到威慑和预防效果。袭警不仅是对警察生命的威胁,也是对司法资源的破坏,是危害国家安全、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据了解,在去年的北京“两会”上,一位政协委员就提出了《关于对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

  而目前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类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些规定一般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一般只对一些严重侵害行为作出量刑规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和警衔标志,谩骂、唾吐、侮辱民警的案(事)件没有适用的条款。这导致侵犯民警执法权益案件查处数量少,处罚力度不大,给民警的保护工作带来障碍。

  《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依照现行《刑法》,“妨碍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法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

  也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并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而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有时被误解;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公民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设立袭警罪可能影响公民的利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彦军还说,目前,是否设立袭警罪还处在建议和讨论阶段,设立袭警罪是必要的,不能因为个别警察滥用权利而忽视了对警察自身安全的保护,袭警罪的设立要研究好适用范围,是把警察在生活中和执法中的人身安全区分开来,还是把两种情况合在一起。

  开展专项打击

  今年10月,哈市公安机关针对民警执行公务时遭受袭击的情况重申,当危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和执法警察自身安全时,依照国家法律,民警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

  近日起哈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暴力妨碍公务和袭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哈市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和暴力妨碍公务案件进行核查,对在逃人员全力缉捕。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