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30日电 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的相关法规,因此时常出现涉及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形,如何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防止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误伤小偷眼被判刑
日前,哈市郊区的一农民为抓贼却因方法不当致“小偷”的眼部扎瞎,被当地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4万余元。
今年元旦,哈市黎明村6组村民曲某到邻家行窃,被当地村民发现。同村20岁的青年徐某听到“捉贼”声,拣起一竹竿就与村民一起围追上去。黑暗中正好捅中小偷曲某的右眼部。后经法医鉴定,曲其右眼部被竹竿扎伤至失明,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宣判后引起当地村民激烈的争论。有村民认为,徐某的过失是在抓贼过程中发生的,徐某被判有罪,这无疑要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看见有人被抢劫,那只能是活该倒霉,有人被强奸那也是活该了。徐某受到法律制裁,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据了解,在事件发生后,徐某所在镇政府、村委会还向警方递交了一份证明,要求将见义勇为的徐某释放,而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
给见义勇为清晰的界定
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有良认为,这个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这个小偷,实施了偷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他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他说,国家赋予公民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不是说,见义勇为就可以对于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格杀勿论。如果见义勇为中造成了重大伤害,或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给予他的权利,同样也应该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从本案来讲,盗窃这个行为已经发生完了,并不是进行当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本身可以定见义勇为,但不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哈市贾柏章律师认为,迄今为止,不光没有见义勇为的相关立法,就连见义勇为的概念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之前,首先应当界定见义勇为的概念。就见义勇为造成的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我认为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代为进行赔偿,但赔偿应当限定在见义勇为者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前提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包凤才教授则认为,见义勇为者为了制止犯罪行为人犯罪的继续进行而采取的行动,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参考正当防卫给予减轻刑罚。假如是一个持枪逃犯在逃跑,后面有群众追捕,双方力量对比很悬殊,逃犯持枪,我们手无寸铁,对方只是在逃跑,还没对人身进行侵害,但他随时可能把我们置于死地,这种情况下,我们想给他适度的伤害抓住他,更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但见义勇为要掌握一个“度”,不能因为他是罪犯,就可以任意地处置他,要由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处置。哈社科院院长鲍海春认为,目前哈尔滨“见义勇为”已有很多的奖励和救助制度,还出台过一些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如每年都开展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活动,外来务工的见义勇为青年可转为哈尔滨户口等等。据介绍,去年就有一名外来打工青年,因救起三名落水儿童,而得到了落户指标。但为鼓励那些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人,还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对于涉及“见义勇为”的,无论牵动哪个部门,如民政、公安、司法等都应有一个连动的救助措施。
奖励见义勇为者应在法律上明确
哈尔滨市政法委的张干事说,奖励见义勇为者是重塑社会道德的体现,要扶持一种正义机制,政府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最大责任人和埋单人。仅从那些“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等宣传中,我们看见的只是社会对于一个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对于一个英雄价值的肯定。这种同情显然会弱化见义勇为的价值,让奖励成为一种施舍,最终的结果是让英雄成为社会同情对象,这怎不让人对见义勇为的后果寒心而望而却步呢?
因此,要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有必要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化,法律化,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审视见义勇为的价值,对因见义勇为而付出的公民的代价给予制度性补偿,这种补偿必然要远远高于见义勇为公民所付出的权益。只有给予充分的制度温暖和敬意,只有给予深层次的人性关怀,才可能唤起更多正义的力量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
链接 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11月16日,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有关人士指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绝不能让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要积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者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