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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直销业不等于允许传销 传销组织者最高可罚200万元
2005-12-06 07:53:2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惠萍 彭庆凯
东北网12月6日电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已分别于11月1日和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开放直销业不等于允许传销,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黑龙江省工商局局长孟祥君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开放直销业决不等于允许传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有权对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活动场所、相关合同、产品、设备等进行扣押,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举报者将适当奖励。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按情节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