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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规定 参保有章可寻
2006-01-01 05:59: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林乐君 王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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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黑龙江可以参照该《通知》参加养老保险。

  据介绍,流动人员是指把个人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托管的人。流动人员过去要参加养老保险并没有具体规定,该《通知》出台后,将使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规范化。

  《通知》把流动人员分为被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和被事业机关聘用的流动人员两种类型,具体规定:

  第一种是按政策规定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种是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流动人员和自由职业流动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的流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还划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从成为流动人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

  二是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从成为流动人员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是原在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企业有关规定补缴,离开企业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城镇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流动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