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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的名义起诉同仁医院
2006-01-08 06:39:1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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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8日电 题:以宪法的名义起诉同仁医院

  2004年3月14日,我国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

  2006年1月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籍民工王建民的家属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北京市同仁医院“侵害王建民的生命健康权”,为死去的王建民讨回生命的尊严。

  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制度、法律都在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都在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服务。而这一切的落脚点,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生命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生命权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并不少见。每年我国发生在煤矿、交通领域的成百上千起大小事故,动辄死亡十数人,甚至上百人,其中大多数事故都属于责任事故。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此次“王建民惨死北京同仁医院事件”——一个身染重病的农民工因生命危险两次被“120”送到同仁医院进行抢救,却因身无分文而死于医生的见死不救和冷酷麻木,就是非常典型的漠视公民生命权的案例,北京同仁医院的这种行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极大漠视!

  漠视公民生命权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利益的驱使下,生命完全沦为货币符号,一些单位和个人惟利是图,不惜一切手段,甚至泯灭人性,丧尽天良。在这些人看来,无论是难见天日的矿工,还是身患重病的患者,都是为他们赚取人民币的对象而已。一旦这些人丧失了使用价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存在价值。王建民的悲惨遭遇就足以说明问题。

  漠视公民生命权,就是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宪法的任何违犯,都会危害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权益甚至生命安全。因为一旦维系公正的天平失衡,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将无从保障。所以,在法制社会中,无论是任何人,哪怕是对宪法的一丝触犯,其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都是必须严厉惩戒的。

  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在大力倡导与推行“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亲民理念,其中最基本要求应该是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而作为国家公共服务部门(例如,像北京同仁医院这样承担公共医疗服务职能的公立单位)所面对的每一位公民,他们都是其家庭的“整个世界”;所行使的每一项公权,都是“王建民们”赋予的;其一举一动,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的监督。对王建民这样的普通百姓见死不救、草菅人命,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不论依照什么规定,不论找到多少借口,它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而凡是违宪的行为,必须及时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必然要求。

  王建民的离去,给我们的社会以及每一位公民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说,要有法律意识,要有职业道德,要有维权意识,要有人道主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而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所在。尊重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他们的生命权,这是我们国家宪法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所有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