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1日电 哈尔滨市民张某在乘坐联营61路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其头部朝下摔倒在后门台阶上,张某被摔成八级伤残。近日,法院判处61路车队的所属产权单位世达客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90126.09元。
今年62岁的张某,家住哈市道里区霞曼街。2005年8月19日9时,张某乘坐车牌号黑A87813的61路联运车去女儿家。当车行驶过程中,因躲避前面大货车,司机赵某采取急刹车。巨大的惯性力使当时正往下车门处走的张某,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头部朝下摔倒在后门下车的台阶上。张某腰部顿时被摔得不能动弹,头部也受了伤。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张某属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交联营61路车司机张某与世达客运公司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世达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1月5日,法院判决,世达客运公司赔偿张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012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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