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1日电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教授盛晓文认为,哈市节能型住宅已经占到住宅总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国家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必须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城镇既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因此,节能型住宅将成为今后住宅的主流。节能型住宅的大量投入使用将使供热成本大幅下降,因此供热价格调整应该充分考虑到这部分住宅的实际情况,不仅不应该涨价,相反对节能型住宅在现有热费标准上应该给予优惠才合理。
据了解,哈市现有的7400万平方米民用住宅中,采用节能设计的有1700万平方米,占22.%。其中主要包括设计节能30%和50%的住宅。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筑的耗能标准是每平方米住宅耗能37.6公斤燃烧值为7000大卡/千克的标准煤。按照节能50%的标准,则每平方米建筑可节约标准煤18.8公斤。盛晓文教授认为,假设1700万平方米的建筑都是节能30%的,那么这些建筑一年将节煤19万吨,每吨煤按照350元计算,哈市现有这些节能建筑一年最少可节约资金6600多万元。而如果按照其中部分节能50%计算,每个供热期节煤的数量相当可观。
盛晓文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也已经阐明,“热是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才能真正实现供热、用热公平交易;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费,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的原则分别核定;安装用热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的读数计收。”
盛晓文表示,节能住宅不仅为国家为人类作出了贡献,而且为老百姓节约了一大笔经济开支。如果能降低一半的热能,少花一半的热费,那就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所以,重新核定节能住宅热费标准、依法实施和推广节能住宅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势在必行。政府物价部门在考虑由于煤价上涨的因素确需调价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节能住宅的供热收费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节能住宅小区有楼前计量热表的,按表分摊;对没有安装楼前热表的节能住宅用户,由权威部门测量认定其住宅节能标准,并按对应标准减免。二者应同步进行。
盛晓文认为,甘肃省已经就节能住宅热费收取出台了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因此按照节能住宅的现状和发展,哈市现有的热价不低,相反对住在节能型住宅里的百姓来讲,还高了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