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7日电(记者 雷蕾)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近期引起市民普遍关注的合同诈骗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洪长霞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国芬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长霞与被告人吴国芬是母女关系。二被告人在经营黑龙江省天源医药有限公司期间,与哈尔滨市欧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全国107家医药单位先后建立业务关系。
200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洪长霞、吴国芬在明知天源公司经营亏损、银行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以先进货后付款为由向被害单位骗购药品,药品销售后将货款存入其个人存折,却给被害单位开具空头支票,合计诈骗了16家单位价值人民币1,801,891.00元的药品。
2004年7月3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黑龙江省强泰医药公司、哈尔滨市欧亚医药经销公司等被害单位报案称,黑龙江省天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长霞及其女儿吴国芬自2004年1月至7月间开具空头支票的诈骗手段骗取药厂价值300余万元的药品,并于7月28日潜逃。公安机关2004年8月9日在吴国芬住所将其捕获,8月22日将在牡丹江市藏匿的洪长霞捕获。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洪长霞身为黑龙江省天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为逃避应纳税款,采取隐匿销售货款,分立账户的手段,将销售收入人民币6,457,517.57元存入其个人存折,偷税数额人民币274,967.6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长霞、吴国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其公司无资金支付货款,而采取开具空头支票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洪长霞为逃避应纳税款,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洪长霞、吴国芬实施的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犯罪后果严重,且被告人洪长霞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