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6日电 随着托管养老在哈尔滨市的日渐普及,托老纠纷日渐上升。子女指责养老院未尽义务,养老院称老人本来就属“高危人群”,双方争执不下,甚至对簿公堂。
近几年,各种档次的养老院、托老所在哈市纷纷出现,受到很多托老户的欢迎。但是,随之而来的事故、纠纷也层出不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往往互不相让,最后闹得不可开交。
两个“老小孩”托老所里起纠纷
2005年2月11日,李某将其父亲送至哈市一家托老所。几个月之中,李某的父亲与同屋住的一个老人经常会因小事产生摩擦。2005年11月9日晚上,李某的父亲把窗户打开了,想放一放味,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风大,就起床把窗户关上了,李某的父亲很不高兴就又把窗户打开,接着两人因此便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起来,结果两人都摔倒在地上,造成李某的父亲骨折。托老所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李某。经诊断,李某的父亲伤情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12月1日,李某将父亲送回托老所,并要求托老所给予赔偿。托老所一再表示,李某父亲的伤是因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赔偿应该找打他的人要。但是,对方老人的家属却认为,老人在托老所发生打仗事件,是因为托老所没有良好的服务和管理,所以一切后果该由托老所承担。一时之间,三方争执不下。
针对以上情况,记者采访了闻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秋菊律师,李律师称:正常来讲,受伤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直接对他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但是,因为老人是在养老院里受伤的,那么养老院在未尽职责的范围内,也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因为,养老院在平时没有对老人做纪律要求;在发现两个老人性格不和常有摩擦的时候,没有进行调和、解决;听到老人争吵时没有及时制止,而使矛盾激化等,这些都表示托老所在服务上存在问题,所以在赔偿方面,托老所要承担一部分。
未续费期间老人从老年公寓走失
今年72岁的孟某,有轻微老年痴呆。由于没时间照顾老人,一年前,孟某的儿子就把母亲送到一个老年公寓里。因为儿子一心忙工作,经常两三个月才能去看一下母亲,续交费用。去年6月底,孟某的儿子恰巧出差去了外地。而这时正好该交孟某的生活费了,老年公寓联系不上孟某的儿子,收不上钱,于是让老人回家,但是老人在公寓住惯了,怎么也不肯走,负责人无奈,只得留她在这儿。7月中旬的一天,孟某突然不见了。老年公寓的负责人以为她自己回家了。可是,直到3天后,孟某的儿子来到老年公寓,才发现孟某走失多日,急忙开始寻找。
最终孟某在一楼道内被民警发现,送到医院不久便去世了。亲人们悲痛欲绝,质问老年公寓,人怎么能走失?走失了为什么不告诉家属?为什么不马上找?可是,老年公寓的负责人却说,孟某之所以失踪,是因为其子女没有及时给老人续费,老年公寓本该让孟某离开,但出于人道才收留她,来去自由是她的权利,她的死亡更与老年公寓没关系。“难道就因为没有及时交钱就对老人不管不问了?这样的老年公寓不是太不负责了吗?”最后,孟某的儿子一怒之下将该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可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官司打了半年多,他竟然败诉了。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老人和老年公寓之间本身是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建立在付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如托老方到期没有续费,合同就自然终止。老年公寓对老人继续的管护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年公寓有过错。现在,孟某的儿子非常自责,懊恼不已,怪自己没有常去看母亲,连生活费都忘了交,最终导致母亲丢了都没人知道。
突发哮喘老人在养老院死亡
吴大爷患有哮喘病,两个月前住进哈市一家养老院。这是一家个人经营的老年公寓,费用分若干档次,有特别需要的还可以请“特护”。入院的时候,见吴大爷的病情特殊,院长就极力建议为老人请一个“特护”,以便提供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但吴大爷的子女觉得父亲完全可以自理,就没有同意。可谁知一个月后,吴大爷一个人在房间里看电视时突然发病,急救药品就在离他不到5米的衣服里,可服务员却拿错了两次,最后吴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吴大爷的子女以养老院未尽到约定的看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养老院称,吴大爷的死亡是因为他没有请“特护”,其他普通工作人员又难以胜任“特护”的工作!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养老院给付吴大爷子女2000元精神抚慰金。
在养老机构工作多年的资深护理师刘某说,很多养老院为了经济利益,喜欢向老人及其家属推荐“特护”,甚至有的老人身体状况不需要“特护”,他们也建议请。请了“特护”就照顾得很好,没有请“特护”的就会受到冷落。但不管怎样,在养老院突发疾病,养老院有条件的必须要进行急救,没有条件的要马上叫救护车,并且及时通知家属。但目前很多养老机构的设施并不全、服务人员素质也不高,往往会耽误老人急救。因此,托老户要尽量选择规模大、设施全的正规养老机构,以防上当受骗。
病情不详老人在养老院自伤
张大妈因为小脑萎缩,性格变得有些偏执、古怪,经常和其他人发生矛盾,所以在一年之内,孩子们为她换了多家养老院。去年11月,张大妈的儿子把她送到一个新的养老院,因为担心自己在养老院交不到朋友,张大妈要求儿子先不要公开自己的病情。看到妈妈病得不严重,张大妈的儿子就没有向养老院方面透露母亲的病情。可是平静的日子没过几天,张大妈就有点不对劲,和人打扑克藏牌、看电视乱换台、有时还不理人,惹得大家都不喜欢她。工作人员以为她是需要适应环境,也就没太在意,可谁知几天后,张大妈却在卧室里用铅笔刀刺伤了自己。当张大妈的子女见到受伤的母亲时,生气地质问养老院是怎么看护老人的?并且要求养老院支付张大妈的治疗费用。
可养老院不肯轻易服软,他们认为张大妈的子女在送老人来之时,并没有如实地讲出老人的病情,因此导致看护人员对老人的错误评价,进而忽略了她的特殊性。如果早知道张大妈是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意外了。这个理由一时让张大妈的子女们哑口无言。
闻明律师事务所的苗全军律师讲,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与养老院的看护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因素分不开。虽然家属在送老人去养老院的时候,隐瞒了病情,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养老院在收老人的时候也要例行严格体检,对老人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应当有一定认识,所以具体的责任分担还要看合同上约定的。如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子女、养老院双方就要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如在老人进院时签订的合同上反映“必须如实告知老人病情”,或“在养老院发生骨折、自杀、走失……养老院概不负责”的,那么养老院就有可能被免责。所以,亲属在送老人去养老机构时,一定要如实介绍老人病情、认真签合同、拒绝霸王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看待托老纠纷
据记者调查,哈市养老结构在民政局登记在案的有300多家,可事实上却远远不止;各养老机构使用的合同、协议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没有合同,或强加了霸王条款;哈市的保险公司没有一家可以给70岁以上的老人上意外保险。这些因素都给托老纠纷埋下伏笔。而除了养老机构自身服务导致老年人意外纠纷外,一些做子女的做法也有待推敲。很多子女把老人往养老院一送了之,几个月也不去探望,老人的健康、精神状况完全不了解,等到发生意外时,才发现当初选的养老院不好、合同签得有毛病、片面认为老人入住时是走着进来的,最后却躺下了,再过两天在这儿死掉了,这就是养老院的责任。其实,老年人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进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哈市很多养老院的老人平均年龄都是70岁以上,还有的全部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很容易出问题。作为子女,应该维护自己和老人的权益,但同时也要明白,多数养老机构只负责老人的一日三餐和日常护理,他们的服务取代不了子女的赡养,对于家有老人在养老院的子女还应该注意与养老院签订正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医疗档案、明确免责条款、确定赔偿细节,最主要的还是要多抽时间去探望老人,了解他们的各方面状态,掌握养老院的服务情况,避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