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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的建议
2006-02-06 17:16:1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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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的建议

  提案人: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提案内容:

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对我省结核病的有效控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建议作修改完善。

  第四条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铁路已移交地方,铁路系统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撤消。因此,本条款有待修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二十七条(三)擅自收治肺结核病人。我们认为本条款须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出细化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医院与疾控中心为此常发生纷争。部分肺结核病人症状不典型,要在综合性医院经系统检查和治疗一段时间才能定诊。若把疑似病人都转诊到结防部门或结核病医院。就鉴别诊断能力,结防部门或结核病医院远不如综合性医院。一方面造成误诊、漏诊。另一方面病人又增加了病人的感染机会。

  结核病在特殊人群中发病率高,如:流动人口,拘留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常因无当地常驻户籍而不能享受减免政策。拘留服刑人员更不必说。因此,建议修改后的新条例增加相关内容,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二十二条执行不利。现今高校扩招,一些中专、职高、大专生源困难。一些学生虽然体检已发现活动性肺结核,仍然被录取。或者不体检就入学。这无疑会造成结核病的流行和传播。建议将预防性结核病体检改为强制性结核病体检。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二十七条中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数额加大。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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