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无照经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要明确归口管理
提案人: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
提案内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务院2002年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几年来,我省对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取缔作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是,对个别无照经营易发领域的查处取缔力度还不够。如:歌厅、塑钢加工、铁艺加工、汽车修配等行业,由于无视法律的约束,不规范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百姓久告不愈,他们所依托的环保部门,因为职能的限制,无权对无照经营者进行取缔。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使法律得到了完善,对无照经营的取缔有法可依,百姓们对政府看到了希望。可是,自《办法》公布以来,让百姓感到,的确是对那些不法经营者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环保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成了这些弱势群体经常求助的热线。
据查,这些企业全部是无照经营企业。对这些无照经营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的根治,成了环保的“痼疾”。上访群众由于不堪忍受无照经营不法企业给他们正常生活所带来的干扰,到工商局去举报,但得到的回答是“噪声污染问题去找环保局”。对这些,不用说那些弱势群体被推来推去,就连环保局也不知道如何来解决无照经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无照经营企业污染扰民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对有法不依,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也有如下的规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为了认真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使我省行风建设健康发展,真正为百姓排忧解难,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有环境污染的无照经营单位,按归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并认真履行职能。
二、近几年来,环保“110”举报电话、市政“110”举报电话、公安“110”举报电话给广大百姓带来很多方便,解决了不少急、难问题。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尽早开通“110”信访举报电话,以便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