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7日电(记者高颖) 7日,本网记者就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一些问题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内容如下:
东北网记者:《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背景及起草过程?
答:由于我国住宅类型绝大多数属于群体式,且多以住宅小区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建设,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相邻住宅、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缴存维修基金,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从全国情况看,自1999年开始,除哈尔滨以外所有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其他大中型城市也基本都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从我省情况看,自2001年开始,除哈尔滨以外,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等城市也都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无论在国内还是在省内,哈尔滨都落后了数年。目前,我市许多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破损程度严重,但由于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导致诸如屋面、墙体、道路、场地、电梯、水箱房、单元电子门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破损的房屋无法得到及时维修,不仅缩短了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影响了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有的还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损害了业主的根本利益。为了保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保证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已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
《办法》起草过程,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们学习考察了其他外地城市的专项维修资金立法情况,以座谈讨论、走访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协调会等方式,先后分别征求了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登载,并通过报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消息,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多次修改调整,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
东北网记者:物业服务费用与维修资金有什么区别?
答: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九项费用构成,其中有一项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而维修资金是专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其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通俗的说,物业服务费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是用于零修碎补,相当于“感冒发烧费用”;而维修资金是大修整补,相当于“手术开刀费用”。
关于日常运行、维护和大中修工程如何界定,《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东北网记者:《办法》实施后,购买商品房需缴存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何?与外地市相比是高是低?
答:根据《办法》规定,购房人按照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2%的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市房产住宅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物价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布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起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层住宅为例,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住房,购房人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为2400元(12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
同我市情况相近的其他有关城市相比:
大连,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100平方米多层住宅需缴存4000元;
沈阳,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5%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100平方米多层住宅的购房款按照20万元计算,需缴存5000元。
齐齐哈尔、佳木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购房款的2%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100平方米多层住宅的购房款按照20万元计算,需缴存4000元。
大庆,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100平方米多层住宅需缴存2500元。
从对比情况看,我市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是相对最低的。
东北网记者:《办法》实施前的老房子,维修资金缴存的标准如何?
答:《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由业主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即每平方米共缴存20元,仍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为例,业主总共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为2000元)。
东北网记者: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存入每个业主的维修资金专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东北网记者:房屋买卖时,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更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维修资金由受让人向原业主直接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东北网记者:维修资金有谁来决策使用,物业企业是否说了算?
答:维修资金由业主决策使用。具体说: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后通过,才能使用;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后(既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使用。也就是说,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是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
东北网记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是否能使用维修资金?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东北网记者:居民家中的自用设备损坏了,是否能使用维修资金?
答: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居民家中的自用设施设备(如自用门、窗,室内供电线路,照明灯具,卫生洁具等)损坏了,应由业主自行维修,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位于居民室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如: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等)发生损坏的,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东北网记者:房屋一旦灭失,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房屋一旦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余额将全部返还给业主,其维修资金帐户同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