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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向私人侦探说不
2006-02-07 20:32: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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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7日电(记者 雷蕾) 跟踪、守候、偷拍、窃听……神秘的私人侦探们游走在街头巷尾,偷窥公民隐私、侵入私人场所、干扰调查对象生活、乱收费、发生纠纷无处投诉等问题也随之暴露无遗。尤其那些未经培训的闲杂人员干起“侦探”,经营所谓的讨债业务、婚姻探疑等,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有些还引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政协委员建议清理整顿调查事务所。

  国家工商总局早已明令禁止“私人侦探社”的营业,也绝对不允许私下操作,至今尚无一例类似公司注册成功。公安部门也明确禁止私人开办侦探 业务,禁止各种形式“讨债公司”的存在。

  那如今的“调查事务所”是如何成立的?经调查,遍布街头的“调查事务所”及各种私人侦探,在工商局注册的往往是某某咨询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侦探也毫无关系,但这些人却在做着私人侦探的工作,属超范围经营。而之所以明目张胆,是这些“侦探”们联系某些律师,甚至有的调查事务所公开宣称自己有律师队伍。而个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个人私利,甘愿为这些所谓的“侦探”助威。如此一来,造成“侦探”泛滥局面。工商部门检查,他们举出律师事务所的招牌,甚至XX律师事务所的牌子,宣称自己是律师事务所所设的一个部门,不归工商局管辖;司法局来检查,他们又拿出工商执照,至于超范围经营问题,自然与司法局无关。如此一来,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在提案中建议: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应部门应组成联合大检查,坚决取缔“调查事务所”及“私人侦探”,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应清理、整顿咨询类公司,严禁咨询公司从事法律咨询及法律方面的代理、代书业务;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整顿学习。严禁律师事务所为“调查事务所”提供便利条件、严禁律师在“调查事务所”中违法执业。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调查事务所”中获得违法收入的要坚决予以没收,并依相关规定予以严惩;规范媒体广告业务,对为侦探类“调查事务所”刊登广告或做类似虚假报道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应严查为“调查事务所”所颁发的牌匾许可手续,对与工商部门所批的公司与牌匾不一致的应及时清理、予以撤换。对违规牌匾坚决取缔。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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