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8日电 在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提交了题为《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的提案。提议要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提案摘要】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两年有余。两年中,政府不单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也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很多无律师资格(或未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造成人员专业素质低,工作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私自从事法律服务现象严重,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政府财政造成浪费。
【记者调查】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据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海燕介绍,我省目前共有500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其中政府设立的只有141家,其中县级128家、地市级12家、省级1家,其他的都是各个市县的工会、妇联、残联、聋哑学校、监狱劳教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站模式设立的。全省共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800多人,兼职的工作人员占一半以上。所以,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很难保证。广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应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应该在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法律工作人员素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有待进一步规范。
【委员建议】
尽快修改《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2年3月实施),对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的细则。从事援助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以保证所提供的援助工作起到真正的作用。对有困难的市、县、贫困地区可放宽标准。在法律援助中心应公告明示,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代理援助以外案件(无论是否收费)。对违规人员应严惩,并建立相应举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