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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势在必行
2006-02-08 10:07: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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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改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势在必行

  提案人: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

  提案内容:

  长期以来,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多、时间长、手续繁杂,是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影响我省投资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

  改进我省审批工作、提高服务效能的措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从根本上为审批工作提速增效创造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清理行政许可的结果,对我省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实施;凡一个部门承担的多项许可事项,要一个窗口对外;凡由多个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凡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审查事项,该拨离的拨离。

  1.精简计划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类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事项。计划部门应主动搞好与上级部门的对接,准确把握核准制、备案制的项目类别、标准及相关要求,使改革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2.简化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程序。

  依照《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距党政军机关500米,距长途载波通信机房300米,距市话通信机房100米范围内,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由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时,告之建设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并出具批件后报规划部门。凡规划选址认定属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履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程序。

  3.精简停车场审批事项。

  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城市交通环境的永久性停车场审查,改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中一并进行,审批结果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不再单独设立停车场审批事项。交警部门可依据规划方案进行事后检查,并在规划验收时进行把关。

  4.精简各类专业技术审查事项。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建筑方案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人防、防雷、抗震等专业设计图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各行政审批部门只承担行政审查任务,并要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同时,要积极做好专业审图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

  5.简化土地审批程序。

  一是对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取得用地的项目,一律实行“招拍挂”。二是对不宜实行“招拍挂”,需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建议调整为由省政府委托省土地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政府部门备案。三是对需由国家和省审批的用地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是简化土地部门内部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二)改革审批方式,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批管理新机制。

  1.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不同阶段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对某一阶段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均为协审部门。其中,规划选址、规划审批阶段由省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开工审批阶段由省建委作为牵头部门;土地储备项目在“招拍挂”之前,由省国土局作为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受件后,应及时征求协审部门意见,协调督办各协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反馈书面意见,并对本阶段审批时限和结果负责。各协审部门对牵头部门负责,应服从牵头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分类审批制

  (1)根据用地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在省属权限范围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按供地方式的不同分“招拍挂”和“非招拍挂”两类办理。一是对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招拍挂”之前,由省国土局牵头,在完成土地收储、土地普查、土地使用证收回工作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先期完成该项目的计划审查、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地震评价、国家安全审查等工作,确保项目具备拆迁条件。“招拍挂”结束,建设单位交纳土地使用费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即可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缩短前期审批时间。项目达到规划设计条件后,进入联审程序,履行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后续手续。二是对“非招拍挂”项目,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同时,应尽量简化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2)根据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是对政府类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二是对非政府投资项目,认真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将项目审批分两类办理: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人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到计划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3.完善并联审批制度

  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制度。除“两书三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串联审批外,其他能并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在不同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各个阶段的牵头部门,应当对本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全面负责,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申报材料同步转送各相关协审部门,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各协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各个环节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联合审批意见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4.完善联合踏察制度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察制度。对需要组织两个以上部门现场踏察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许各部门多头、分散踏察。各部门要及时参加联合踏察,并在踏察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牵头部门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5.建立联审会议制度

  (l)对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可分别由牵头部门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按会议决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2)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可由牵头部门或省政府印发。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通过的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三)清理收费项目,改革收缴方式。

  1.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清理取缔。

  2.各类服务性收费,要一律与审批脱钩,严禁任何部门利用职权搭车收费。

  (四)制定联合审批方案,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制新的审批流程,实现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效能化。

  (五)完善联合审批内部监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主要完善五项制度。

  1.社会公示制。参加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并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窗口”办理制。各审批部门要授予“窗口”人员相应的权责,凡可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放权给“窗口”;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需由多人参与研究决策、难以由“窗口”一个人决定的审批事项,由“窗口”人员及时转到部门办理,但要严格限定办理时间。

  3.限时办结制和一次告知制。每个审批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不允许违规超时。审批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全、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事项,要向申请人一次告知。

  4.审批人员顶岗补位制。各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人员A、B角制度,认真落实“顶岗补位”措施,不允许因审批人员公出或病事假而搁置审批事项、延误审批时间。

  5.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省监察厅、省法制办要依法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延缓审批时间和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快联合审批载体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办公自动化水平。建议对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微机办公系统进行改造,并与各部门的微机网络相连接,实现网上审批、联网作业,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办理速度,使并联审批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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