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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策设想
2006-02-08 10:23: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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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策设想

  提案人: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

  提案内容: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农民工已成为各行各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生力军。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地方的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上街游行、集体上访,有的地方甚至因欠薪问题而引发了流血事件,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欠薪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因此,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民工欠薪原因分析

  (一)企业前期投入过大,造成经营困难。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因而致使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济效益低下,从而产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这种现象大多集中在未改制的老福利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中。

  (二)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少企业经营者劳动法制意识淡薄,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没有处理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加利润与提高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甚至不惜以牺牲农民工合法权益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层层转包引发拖欠工资。在建筑业,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已成惯例,除了垫资,施工企业还要向建设单位交纳“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大量的垫资和高额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施工企业转而将这些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下家分包单位,最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不少还是政府部门,其中不乏不切实际乃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三是建设项目用工管理混乱,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建筑业农民工已占到整个职工队伍的90%,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招工,发放工资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项目部往往把工资交给班组长发放,对于工资能否发到农民工手中心中无数,更尽不到监管责任;四是部分“小老板”见利忘义,携款逃匿产生拖欠工资。

  (四)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劳动力资源充裕,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农民工为了能找到一份工作,或者为了保住“饭碗”而“委屈求职”,据哈尔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75%,非公有制企业只有40%,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不敢大胆抵制,往往是在离开单位才投诉举报,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的难度,又助长了某些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使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由于受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手段缺乏。劳动执法任务点多、面广,突发性、机动性大,情况复杂,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的违法企业,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的手段,既影响对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快速查处,也是拖欠工资案件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六)农民工投诉渠道不畅。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肆无忌惮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追薪的投诉、处理渠道不畅。一方面,农民工的维权行动没有组织机构作后盾,目前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只有工会,但工会的维权现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常常缺位或不到位,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软弱无力,不能真正担当起为农民工追薪的责任来,有的甚至错位,成了企业的代言人。另一个方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欠薪纠纷,程序复杂,期限过长,执行力度不强,不利于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

  (七)部分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正确处理好实施劳动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量,对发展经济的本质是为民谋利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在经济发展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的政府部门领导对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视而不见,无意中默许了欠薪行为,甚至在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欠薪企业时,为其说情开脱责任。

  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初步设想

  针对普遍存在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分析产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欠薪问题谈几点初步设想。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的地方立法。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防止企业欠薪、工资支付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职能,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增强企业支付工资的责任,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和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全社会和全体公民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深化改革开放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全面推进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切实保证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办公、办案设备等经费,强化执法手段。加快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资源的整合和综合利用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各项配套制度的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反应,依法查处。

  (四)充分发挥维权组织在防止欠薪中的作用。在防止欠薪问题上,政府部门要强力出手,各种维权组织如工会、劳动仲裁机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等更要积极发挥作用,应成为防止欠薪的重要力量。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在解决欠薪问题上,不应由政府唱独角戏,每到年关都由“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彻底消除“年年清欠年年欠”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发挥长效作用的机制,引导农民工自觉维权和通过维权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在建筑业,因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而造成欠薪的情况,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是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的立项、审批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力度,要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计。二要创新制度,对现行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旧制度进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新制度。三是地方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严格审查政府预算,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质询。

  (六)建设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程。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企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自愿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在巩固集中清欠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清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财税等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建立专项执法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清欠工资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三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畅通投诉及处理渠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处理,措施要有力,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坚决曝光,决不能姑息手软,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八)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要配合政府、维权组织的清欠工资工作,给予关注和大力支持,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清欠维权活动及时跟踪报道,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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