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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乐平庞可培: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管理亟待加强
2006-02-09 18:36: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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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可陪
庞可培

  东北网2月9日电(记者 孙晓锐)今天上午,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省政协委员庞可培做了题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管理亟待加强》的发言。

  庞可培在发言中建议应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借鉴外省市的立法及实践经验来解决我省对于企业在退市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如下:

  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管理亟待加强

  省政协常委袁乐平 省政协委员庞可培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入市和退出都是正常现象。然而,由于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事关消费者、合作者、投资者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因而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企业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因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的、行政的规范、监管和约束。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对入市环节的管理比较到位,而对退市的管理还很薄弱。

  近几年,省内的主要报纸经常刊登“废业公告”,称:某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自即日起废业,本公司无债权、债务,特此声明,等等。据对省城一媒体的调查统计,2005年9月2日至11月1日两个月时间内,共刊登此类“废业公告”76次,涉及55个企业,几乎平均每天一家企业,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这种不经清算便终止企业的作法,其潜在的问题以及存在的危害,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第十章对公司解散有关清算也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清算;集体企业由它的开办单位进行清算;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各方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进行清算。没有经过清算被撤销的企业,谁做出撤销决定谁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的清算,是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目前,从我省现状看,除少数政策性破产企业外,多数企业终止、撤销都未进行清算。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法人”进行诈骗、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

  前几年,我省某地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投资940万元开办了一家植物油厂,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法人营业执照。在营业期间,该厂因购买原料大豆欠下了供方大量货款。之后,该植物油厂的主管部门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未经清算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了该厂,并就此废业。然后又利用该植物油厂的场地和设备重新开办了另一个植物油公司,使原植物油厂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很显然,这是一起利用法律的空隙,以撤销企业为途径的恶意逃债行为。后经法律诉讼,债权人虽追回了债权,但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2001年,哈尔滨市广昌公司兼并哈尔滨市链条厂时,由于被兼并企业未进行财产清算,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被兼并企业中曾被除名、后经劳动仲裁恢复职工身份的85名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安置费未能计发,社会保险也未能办理。时至2005年底,兼并方已将场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建设了商品房,且房已售出清盘,兼并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但是这85名职工的遗留问题非但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处理,而且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诉讼未能了结,群体上访仍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类似的情况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债权人追讨无门,无果而终,更有甚者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只有企业准入制度,而无退出约束的状况,其后果是十分危险的。它破坏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毒化了经济环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为了经济的更快发展,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这一点,人们已有共识。但是,目前对于经济环境内涵的认识,很多人还仅仅停留在减免税费之类的政策优惠和“几通一平”的硬环境上。其实,能够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最根本的应该是法治环境,即能够提供保障企业竞争公平、运转安全的法治保证。舍此而侈谈减税、让利、送地、零费,制造出来的只能是表面的、短暂的、虚假的繁荣,从长远看,无助于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改善。按照科学发展观,我们需要的经济发展环境应该是有序的、健康的、和谐的。因此,必须把法治环境建设当作改善经济环境的基础性建设。这其中,强化对退市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建议: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工作

  企业入市的审查是确认其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而退市的清算则是确认其民事责任的履行情况。没有退市的清算,入市的审查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同入市审查一样,退市的清算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企业清算的专门法律,只有一般性的规定,而清算工作又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考虑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退市企业的清算工作,改变目前无章可循、随意性大的状况。可由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立法调研小组,负责清算法规起草的准备工作,不走由部门起草的老路。与此同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向中央建议,尽快出台国家企业清算法。

  二、指定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

  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建议我省在国家清算法律出台前,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确定专门机构为退市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专司其责,强化对退市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退出市场,都必须履行清算法规、条例确定的清算程序,否则,清算主管机关应追究其违法的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以改变目前企业入市有审查、退出无人问的状况。

  三、借鉴外省市的立法及实践经验

  深圳等城市十几年前即已开始进行规范的退市企业清算工作,已有成熟的清算立法及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前去考察、调研、学习,以资借鉴,少走弯路。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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