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依法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072号
代表姓名:刘玉华
代表团:牡丹江
承办单位:省人大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决定》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这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鉴定工作将因此逐步走向法制轨道。
《决定》颁布已近一年,《决定》施行已有四个月了,应该说司法鉴定体制调整磨合阶段已经结束,目前是依法执行阶段,《决定》的执行状况令人担忧。
1、多数的公安机关仍然按照原鉴定方式面向社会继续收费鉴定,仍旧暗箱操作,在没有合法批件及编制的情况下,自己批文设立“公安医院”挂靠某市某医院,一套人马二个牌子,设在股份制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非公益性营利性医院,这样的医院服务主体变位,以营利为目的。应依法撤销没有编制私设的“公安医院”。
2、检查机关的法鉴人员仍在参予社会鉴定机构有偿收费鉴定,参予社会有偿会诊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审判机关虽然鉴定工作中止了,但是仍然暗箱操作,钱案交易,找代理机构,违背了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如协商不成在人民法院抽签山案件主审法官指定已在社会依法公告的鉴定机构鉴定的规定。
为数不少的审判机关原鉴定人员参与社会有偿服务的鉴定,在社会鉴定机构中注册,违背了国家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在社会兼职的规定。
目前经我省各地、市司法局申报由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
1、根据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要求每个鉴定专业应具有三名以上鉴定资格的人才能被批准营业,但是目前已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一个专业一名鉴定人或一名鉴定人兼职多项专业。
2、某林区司法鉴定中心没有相应检验、鉴定的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实际注册2个专业是不能被称为“司法鉴定中心”的。
3、某林区司法鉴定中心竟有林业公安现职人员在其中注册,而且是个人独资承办鉴定机构,在没有依法办理税收登记,没有合法票据,没有单位执照,长期偷税漏税等情况下,竟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超范围进行司法鉴定。
4、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了不懂司法鉴定的医师外,没有从事过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他们虽有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但不具备鉴定人员的水平及素质,这样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率?又有多少权威性?
5、设立的鉴定机构非属地化管理,某林区司法鉴定中心在某市管辖区内,但非属某市司法局管理,它是什么机构可以非属地化管理营业鉴定呢?
6、某林区司法鉴定中心超范围、超业务鉴定,公告与鉴定非同一专业,其中心出具的鉴定,因经常出现错鉴,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鉴定人可以不顾法律的判决,可以随意撤销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缺乏法律严肃性。
7、司法鉴定机构个人独资经营、个人入股、合伙经营,是与国家有关文件背道而驰。
8、执业鉴定人普遍缺乏司法鉴定专业知识,虽然经过突击性培训学习,但是不具备承担司法鉴定实际业务能力。
9、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出现空白,放任自流,缺少懂专业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是公民和法人、组织因诉讼需要,而设立的依法出具司法证据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怎么变成私有化、个人入股、合伙经营的机构呢?司法鉴定机构放开要有法制规范,才能健康发展,不然就会走向极端。
以上这些问题是与人大《决定》和二高三部联合通知精神相违背的,应当依法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状况,使《决定》得以正确贯彻落实。
任何一部法律施行都有个过程,但是从一开始步入法制轨道,少走弯路就会少出问题。
现今的司法鉴定已家喻户晓,人民群众都知道发生了纠纷(伤害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物价价格纠纷等),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司法鉴定在人们的日程生活中,工作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与人民群众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案件、事件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是一面镜子,司法鉴定信誉和权威性是头等大事,司法鉴定又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严谨科学论证活动。司法鉴定无小事,人民群众的事无小事。
建议省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的省、市管理机构,进行视察和专项检查《决定》落实和执行的情况,督促和检查,监督和制约,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延续。
以上建议,如无不当,请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