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水平的建议
第107号
代表姓名:康凤英
代表团:绥化
承办单位:省高检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了,“社会和谐需要法治先行”,这是今年人大会留给我们最深刻的记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告诉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官员廉政;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切实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公众把目光更多投向检察机关,也把希望寄托在检察官身上。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对最高检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把准、把严“司法公正”的防线,最关键的是要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就要依靠具有较强法律政策水平的检察官,尽职尽责,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
作为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当我们关注省内的司法现状时,深感忧心忡忡。目前,全省涉法上访案件比较多,违法办案甚至办错案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的办案人虽然依法办案,但因专业知识不够,处理稍有难度的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诉讼效率不高,诉讼资源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官员腐败高发,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不相适应,已经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很低。这些问题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队伍素质偏低,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
根据我们的最新调查,在黑龙江省181个基层检察院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干警有356名,其中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有136名,分别占全省基层检察院检察干警总数5.8%和2.2%。目前,仍有53个院没有第—学历本科以上人员,在地处偏远的91-个基层检察院中,根本就没有第一学历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干警。黑龙江省检察院担负着全省范围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公诉任务,并负责对全省两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省院机关检察干警队伍中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65名,第一、二学历为法律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38名(其中硕士生37名,博士生1名),仅占省院机关检察干警总数的32%,其中既具有法律专业高学历教育背景、又具有多年检察办案实践经验的资深检察官数量太少。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市(地)、区(县)两级院班子中,有硕士学位的34人,仅占3.3%;有本科学士学位的有67人,仅占6.5%;第一学历大学本科以上的仅有56人,仅占3.5%。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新知识、确定新思路和实践新做法的意识不强,难以带出高水平的检察队伍。检察官队伍整体力量的薄弱严重制约各级检察院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不懂医学的人动手术,必然导致害人的结果;不懂法律的人查办案件,必然制造新的违法。
加强检察机关建设,人才建设是重点,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人才旺,事业兴”,我们呼吁省财政加大司法经费投入,提高全省检察院办案科技装备水平,改善检察官队伍的待遇,留住现有人才、吸引更多人才为检察事业做贡献。目前,当务之急是如何尽快缓解检察官队伍专业人才匮乏、检察官队伍后继乏人的矛盾!为此,建议省委给予省检察院一定范围的人才管理政策,由省检察院大胆探索适应我省实际的检察官招录、培养机制,吸纳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办案一线,迅速改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具体建议方法是:
一、推行优化机制,建议省检察院探索检察官逐级遴选方法,在全省检察系统内部激活专业人才良性流动体制,吸引、挽留检察系统内部的现有人才。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出,“逐步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优秀、资深检察中中选任的制度,同时有计划地选调高层次法律人才到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检察官,形成检察官来源和选任的良性循环。”200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开检察官遴选制度先河一一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高级检察官,开辟了一条面向省以下检察机关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的新路,对全国各级检察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据悉,上海、北京、辽宁等地正在仿效高检院的做法开展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确定省、市级检察院原则上不再直接录用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检察官岗位,而是从下级检察院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检察实践经验的资深检察宫中择优选拔,上级院年轻的高学历检察官到下级院锻炼组织领导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和丰富任职阅历,形成以省级检察院为核心的检察官立体交流机制。今年4月2 7日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提供可靠法律依据。这种“逐级遴选”为省级以下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更多晋级、提职机会,能够迅速促进检察官队伍增强整体活力,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暂行办法》,作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的规定已经付诸实施。
二、疏通选才渠道,建议省检察院建立定期直接招录人才制度,为全省检察官队伍疏通初任检察官人才来源渠道,确保素质优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及时补充到急需接班人的基层检察院。
黑龙江省地处偏远、经济落后,各类人才流失严重!去年检察院通过参加我省招录公务员考试补充检察院缺员,全省共有23个检察院81个拟录职位公布录用计划,其中有11个基层院的25个拟录职位因未能达到报考人数比例(要求5:1)而被取消,有6个院竟无一人报考,偏僻的基层院补充检察官接班人已成难题。城市内的基层院又门庭若市,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大学生短期内还不能获得法律资格,事实表明“公务员考试”方式根本不适合选拔初任检察官的需要。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省检察院共有检察编制8893名,实有检察官8205人,空余检察编制主要分布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全省检察官占在编人员的比例已下降6个百分点,基层院下降的比例更大,造成检察业务部门具有独立办案权的检察官数量严重不足,已经影响正常执法办案,随着自然减员的递增,我省检察官职务空缺补员问题将日益严重。
改革初任检察官选拔、任用制度势在必行。2002年以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高检院政治部先后下发了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为扩大检察官的来源,有效解决基层检察院法律专门人才匮乏、补员困难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悉吉林检察院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这项政策。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就为检察院解决补充初任检察官“人源”困难敞开大门,我省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这些法律政策,广纳贤才,尽快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具体办法:每年由省检察院根据各级检察院的实际用人需要,制定选调和招录计划,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后,由省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选调”是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录”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为具有本科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员提供进入检察官队伍的机会。选调和招录的人员,经过省院统一组织考试和岗前培训后,按计划分配到基层院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对于今年中央补充的政法专项编制,应当采取由省院统一掌握的办法,用于招录高素质人员再下派到基层院工作。有志于从事检察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先到基层检察院工作,这样基层检察干警的结构将大为改善,领导干部的素质将得到极大提高。
三、提高用人标准,建议省检察院对一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任职履行资格审查权。
针对我省目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今后应逐步推广以“赛马”的方式,补充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空缺,由省检察院统一制定市(地)、区(县)两级院班子成员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公告发布信息,使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级检察官都能毛遂自荐地主动参与选拔,采取更加民主、广泛、开放、透明的比赛选拔模式,使更多下级检察院符合条件的检察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有机会到上级检察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或者获得到异地交流任职晋升的机会,让优秀检察官人才能够尽快脱颖而出,担负领导职责发挥带头作用。根据检察官职业的专业性特点和各级检察院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不同,省检察院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正、副检察长)职位说明书和任职资格制度一一检察长对外代表检察院,对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和执法决策权。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产生,并且不得脱离检察实务;对拟提拔的检察领导干部实行省院审查资格制度:建议将一定年龄作为任职的基本否决前提条件,建议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法律专业作为任职的基本教育背景条件,将获得法律任职资格和具有一定级别检察官职称作为任职的基本职务条件,将从事具体检察业务的一定年限和在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履职作为任职的基本经历条件。
由省检察院统一掌握领导干部用人标准,从源头确立检察队伍的专业素质起点,还能间接引导和改善各级院对本院检察干警的管理、使用观念。
四、盘活人力资源,建议省检察院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人才库,蓄水养鱼,重点培养检察队伍的骨干力量。
目前,我省现职检察官队伍中人才流失严重,亟待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及时采取对策、调整相关政策,留住潜在的浮动人才。据统计,仅2004年大连市检察院从我省招录现职检察官7名,均为第一学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其中2人现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省院截止到2004年底,共调出干警24人,均为第一学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流失的干警大多是国内重点院校培养的人才;流向的地域是国内经济发达的省份和政治、经济待遇相对较好的部门。
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现职检察官已经成为我省检察官队伍中的宝贵资源,虽然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数量极其有限,而且随时还在面临外流的压力。因此应当将全省范围内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官(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检察官)全部纳入检察人才库,统一进行成长跟踪和重点培养,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知识更新和拓展视野的学习培训机会,将有限的教育培训经费用到这些重点人才身上,并且将这些人才作为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重要后备人选,把他们放到重要业务部门锻炼成长,采取有效措施为他们提供晋职、提升等重用机会,发挥这些专业人才的知识、素质、能力优势,真正做到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用关心进步、爱护成长的具体措施温暖人心,挽留人心。根据黑龙江省当前的实际,呼吁财政拨付专款,适当提高检察官的专项津贴和岗位均贴,为担负重要职责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提供履行职责的物质保障、职位保障和安全保障;特别是给予急需专业的高学历人才提供学费补助,为有高层次学习能力的干警提供出国培训机会,培养“精英”检察官做示范,带动检察官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检察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