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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扰民企业不能开工
2006-02-23 08:19:0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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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摘要】

  哈尔滨市政府在2005年出台《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后,大部分扰民企业置法规于不顾,仍在违规操作。居民的生活环境依然在受着干扰。哈市政协委员杜成城建议,工商部门在对这些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相关证照年检时,收回发放的证照责令其停业整顿,达到要求后才可以继续营业。

  

  【记者调查】

  21日上午,记者来到哈市南岗区宣化街、宣德街、宣礼街、清明四道街等汽车修配厂比较集中的地方。9时30分许,记者在宣德街看到,这里的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就是居民区的一楼车库。十几辆待修的车辆或是停在机动车道上,或是停在人行道上。在其中一家汽修厂门前,几名修理工正在修理着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不时有黑色的机油漏到人行道上。一名修理工手拿着小锤子在车体上叮叮当当地敲着。据附近的居民高先生讲,这些修车厂工作起来不分白天还是黑夜,有的时候凌晨1点钟左右还在工作。冬季时,关着门窗声音还能小一些。到了夏季,根本不敢开窗,不是声音扰得人睡不着,就是油漆味熏得人头昏脑胀,居民小区也被这些修车厂破坏得残不忍睹。居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相关回复】

  据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管理处魏德凡处长介绍,自2005年哈市政府颁布了《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后,具有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要先办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证照后,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环保条例》颁布前开业的企业,如果有居民举报,由各个区的环保领导小组调查取证并责令其整改。如果扰民企业没有办理任何证照,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后情况属实,将予以取缔。

  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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