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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 具体措施保障艾滋病人就医
2006-02-28 10:11:4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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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8日电 3月1日起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27日,记者就《条例》中黑龙江省将怎样落实条款的相关内容采访了省卫生厅副厅长李斌。

  将出台救助艾滋病人政策

  《条例》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等。据了解,今年我省将继续强化“四免一关怀”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对我省艾滋病感染者的救助和帮助孤儿入学的政策。从3月1日起,怀疑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的人都可以到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院进行免费检测、咨询。今年我省将建立艾滋病宣传教育网络体系,覆盖城市、农村,农民工、学生和流动人口将是主要的教育对象。

  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课本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李斌介绍说,我省两年前就已经有部分学校开展了艾滋病防治课程,今年上半年,将与教育部门协商出台相关规范,使艾滋病防治课程进入大学、大中专、中学等院校。

  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据介绍,我省目前吸毒者多以服用药物为主,但也有部分人注射吸毒。为了减轻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途径,我省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设立2个吸毒针具交换点。3月1日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有了就医权利,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治疗感染艾滋病患者,如果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负责人的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