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首次体现过程问责 解读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06-03-07 17:13: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3月7日电(记者 高长利)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说明。

  首次体现过程问责

  《规定》首次提出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本着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科学发展观,《规定》具体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落实措施,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环节的监督和考评,具体规定了过程不落实的法律责任,突出消防安全责任制过程问责,实现消防安全的最终目的。

  重特大火灾隐患政府公示

  《规定》明确建立重特大火灾隐患政府公示和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问责制度,明确了有关停产停业决定的政府批准制度和时限,规定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未经有关政府审定不得销案、结案,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推进和监督重特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重特大火灾事故政府领导引咎辞职

  《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不落实安全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同时,《规定》探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科学签订,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建立责任制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考核标准和办法,明确层级考核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推进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不符新标准的合法建筑逐步达标

  《规定》坚持科学执法、以人为本,参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安全从严的理念,在全国第一次规定了已经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不符合新技术标准的,产权人、使用人有义务落实预防措施,逐步达到新的技术标准,不搞“一刀切”,强调措施预防和逐步达标,避免由于技术标准修订火灾隐患反复“产生”的问题。

  《规定》出台背景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近年来,我省的消防工作实践表明,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制度的滞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已经成为火灾隐患滋生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强化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我省消防安全环境,2005年初,省政府将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在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协调、论证,历时近一年,出台了该《规定》。

  《规定》共26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评奖惩、停产停业政府依法批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公式、重特大火灾事故结案政府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政府领导引咎辞职等工作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