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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局发布2005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2006-03-14 14:37:1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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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电(实习生 黄健) 14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05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负责其公司在哈各商场所雇人员管理、货物调配、人员开支、商品结算、商场货款催要等。其在南岗区木介街16号租一库房装有“哈森”和“卡迪娜”等品种鞋为(新世界一楼、秋林一楼、远大三楼、中央商城一楼、赛丽斯商场一楼、和平松雷三楼、松雷商厦五楼、百盛购物一楼、哈一百二楼)送货及调货用。2004年春节期间,该公司为提升销售额,委托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给各商场送礼金合计金额人民币8800元,没有入帐。

  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已构成经营者利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处罚。

  哈尔滨鸿德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哈尔滨鸿德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贸易公司),2004年以现款进货方式从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美国产血糖仪、血糖纸、可吸螺钉、金骨威填骨材料、乳腺旋切仪等医疗器械。然后,分别销售给黑龙江省电力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医大一医院、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等医院。合计销售额2084,888.00元。该贸易公司为了销售其经营的医疗器械,2004年6月,该贸易公司邀请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医生参加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在昆明的研讨会,实际是到昆明对乳腺旋切仪现场治疗和使用操作情况进行观摩,该医生在参会期间的费用由强生公司负责提供,往返交通费即4,880.00元由该贸易公司负责核销。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于2004年10月以58.5万元购买一台乳腺旋切仪。2004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医生去参加全国泌尿会议,此次会议与该贸易公司并无关联,但贸易公司为该医生报销一半交通费,即1,740.00元。2004年4月14日,该贸易公司在省贯通购物广场以168.00元购买一盒化妆品送给大庆龙南医院骨科护士长。2004年12月13日,该贸易公司以1,096.00元价格购买一套化妆品送给省医院财务人员。2005年2月,哈医大一院骨科医生,去沈阳办理家庭私事,该贸易公司黄某一同前往,由该贸易公司为该医生报销机票款380.00元、住宿费345.00元。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以每克2,500.00元在哈尔滨鸿德霖经贸有限公司购买36克可吸螺钉、金骨威填骨材料。然后,该贸易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以每克100.00元给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返利款现金3,600.00元。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把3,600.00元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哈尔滨鸿德霖经贸有限公司把3,600.00元计入管理费科目。该贸易公司为医院相关人员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化妆品、返利款合计12,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哈尔滨鸿德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为有业务关系医院的医生核销差旅费、住宿费、化妆品、返利款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哈尔滨鸿德霖有限公司罚款30,000.00元。

  延寿县电业局乱收费案

  2004年9月,延寿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延寿县电业局自2004年6月对县内居民住宅楼一户一表改造,强制居民用户缴纳133.7元费用,购买其提供的电线及表箱等附属物。

  经查,延寿县电业局于2004年4月1日开始组织对延寿镇内居民住宅楼一户一表改造,并于2004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至调查时,延寿县电业局已改造和正在改造的家属楼共计23栋,对民用住宅每户收取改造费133.7元,商服每户收取改造费200元,已收取改造费的住宅楼有经委综合楼8,000.00元、法院综合楼14,027.00元、财政局综合楼1,940.00元、印刷厂综合楼2,380.00元、物价局楼1,210.00元、建委综合楼770.00元、饮食综合楼3,106.60元,共计收取楼区改造款50,241.20元。在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县电业局于2004年7月27日给延寿县物价局发文《关于进行统建综合楼一户一表改造的请示报告》(延电发[2004]25号),延寿县物价局对此没有给予批示,延寿县电业局在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的主要做法是,把一楼商服用户的电表统迁到楼外统一表箱;把二楼以上民用住宅用户的电能表集中在四楼统一设置表箱,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电业部门统一管理。

  延寿县电业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属乱收费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50,241.20元处罚。

  

  呼兰县康金农业生产资料站经销不合格复合肥案

  2005年3月15日,呼兰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呼兰县康金农业生产资料站经销的沃地利肥(硫酸钾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沃地利肥(硫酸钾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5年4月4日,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该产品检测报告书(NO:HG-2005249),2005年4月15日,当事人对沃地利肥(硫酸钾型)提出复检申请,而且要求重新抽样,并要求到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经局长立案会研究决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2005年5月3日,分局与当事人及此肥生产厂家技术代表对该产品(同一批次)共同到现场进行重新抽取样品,委托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此肥是呼兰县康金农业生产资料站于2004年11月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购进180吨,进价:每吨2040元,售价:每吨2120元,已售出48吨,获利3840元。

  呼兰县康金农业生产资料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经销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呼兰分局责令当事人将未售出的不合格复合肥返厂加工合格后销售,并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罚款人民币46160元的处罚。

  哈尔滨冠金水暖器材经销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产品案

  经查:哈尔滨冠金水暖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3日从唐山建支玛钢有限公司购进总价18469.22元共105件的水暖件,其中DN15三通35件,进价200元/件,售价205/件,DN15弯头35件,进价180元/件,售价185元/件,DN15管箍35件,进价147.692元/件,售价152元/件;2005年10月10日从哈尔滨市购进钢制对焊90度(Φ76)弯头150个,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以上两种商品经黑龙江省五金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质检期间从唐山建支玛钢有限公司购进的105件水暖件除抽检的样品外全部售出,获利500.78元,货值金额18970元,钢制对焊90度(Φ76)弯头未售出既被查获,在案件处理期间自行返厂,货值金额600元。

  哈尔滨冠金水暖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78元。

  2:罚款49499.22元。

  黑龙江古龙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倒卖陈化粮案

  经查,2003年12月,黑龙江古龙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龙酒业公司)在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签订了陈化粮购买合同10份,购买陈化粮29955吨,总金额27,637,000元。其中在通河县第二粮库购买陈化水稻5600吨(合同号:200302200),成交金额5,152,000元;在通河县清河粮库购买陈化水稻49000吨(合同号:20030230),成交金额4,606,000元;在延寿县第四粮库购买陈化水稻5000吨(合同号:20030232;20030233),成交金额4,450,240元;在讷河市拉哈粮库购买陈化水稻2588吨(合同号:20030331),成交金额2,406,840元;在讷河市通南粮库购买陈化水稻2177吨(合同号:20030334),成交金额1,872,220元;在讷河市讷河粮库购买陈化水稻1090吨(合同号:20030332),成交金额1,013,700元;在依兰县德裕粮库购买陈化水稻1500吨(合同号:20030237);成交金额1,320,000元。在密山县密山粮库购买陈化水稻6000吨(合同号:20030259);成交金额5,760,000元。在虎林粮库购买陈化水稻1100吨(合同号:20030273),成交金额1,056,000元(密山粮库和虎林粮库的7,100吨陈化水稻已被大庆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对古龙酒业公司和有关企业及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古龙酒业公司谎报生产加工能力,骗取陈化粮购买资格,购买陈化粮后,并没有用于古龙酒业公司的生产,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润进行倒卖,倒卖陈化水稻合计22855吨,合计金额20,821,000元。

  古龙酒业公司谎报生产加工能力,骗取陈化粮购买资格购买陈化粮,销售陈化粮,已出库的陈化粮没有运抵古龙酒业公司加工使用,转让陈化粮购买合同给粮库充抵库存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陈化粮销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陈化粮到达买方企业后,买方要及时向其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局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局根据陈化粮销售合同现场验明无误后,由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买方开具陈化粮入库证明。买方必须保证合同标明的货物到达地与货物实际到达地相一致。凡陈化粮发出后,未能自发出之日一个月内运抵合同标明到货地的(突发事件除外),一律按倒卖陈化粮处理。”及第十六条第一项“陈化粮购销合同一律不得转让,凡倒卖、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的,视同倒卖陈化粮”的规定,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定,属倒卖陈化粮的投机倒把行为。

  鉴于古龙酒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本施行细则第二第(一)项所指行为的,强制收购物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资,处物资等值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出库并已倒卖的22855吨陈化粮价值20,821,000元的20%以下罚款98万元,上缴财政;

  2、函告各粮库所在地工商局继续调查上述陈化粮的去向;

  3、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哈尔滨增益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照经营案

  经查,哈尔滨增益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益达公司),于2005年3月9日经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在哈尔滨地区代理能通公司的长途话务发展业务。该公司于2005年4月初,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79号六单元201室设立网络电话(VOIP电话)通话平台,在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宽带IP网络从事网上通话业务,从中收取话费,并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杭州普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了终端话费和软件开发费。同时,增益达公司在经营电信业务过程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制定会员消费返利计划,假借接纳会员、发展代理的方式进行变相传销。至案发止,增益达公司以会员加入缴纳1286元赠纯话费1000元面值,含10张话费充值卡号方式发展代理商84个,其中会员132人,收取会员话费169,752元,收取代理商话费保证金420,000元,交纳话费和软件开发费105,600元、税金7,414.29元,其违法所得56,737.71元。

  增益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责令增益达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737.71元,

  2、罚款7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26,737.71元,上缴财政。

  黑龙江省银发石油销售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经查,黑龙江省银发石油销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从哈尔滨绿环车用节能清洁燃料厂(以下简称燃料厂)购进了93号车用节能清洁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7吨,存入93号汽油罐内(原库存93号汽油5.74吨,合计12.74吨),并以93号乙醇汽油的名义相继对外销售了7.64吨,尚余5.1吨。5月17日,哈尔滨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燃料厂未售出的燃料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由黑龙江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燃料厂表示由市局抽样送检的燃料油可以代表其厂向该公司售出的燃料油的整体质量,该公司对市局出据的可以代表燃料厂同批次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该公司所购燃料油进货单价为每吨4,650元,购货金额为32,550元;销售单价为每升3.83元,获利3,391.40元;货值金额为38,917.40元。当该公司发现该批燃料油存在质量问题后,于2005年5月16日将存储罐内未售出的燃料油5.1吨及时返给了燃料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料油的行为导致了加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91.40元;

  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116,752.20元;

  3、没收返厂的不合格燃料油5.1吨。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120,143.60元,上缴财政。

  黑龙江橡园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5年8月8日根据举报,反映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99号,黑龙江橡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园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君妃”酒,市局经检支队对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自1999年开始,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仓集团)与橡园公司合作生产销售北大仓极品君妃酒,合作日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合作期满后橡园公司将“君妃”商标及产品的瓶型、人物图形、文字专利等转让给北大仓集团。于2002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转让公告,“君妃”商标转让给北大仓集团。

  2005年7月15日北大仓集团向市局投诉,发现市场上不断出现假冒的北大仓君妃酒,请求工商部门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经北大仓集团和经检支队的初步调查,发现上述酒为橡园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2005年8月8日,经检支队对橡园公司的经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99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有北大仓君妃酒、君妃酒和江山美人酒,同时在该公司的入库单中发现有定做君妃酒内塞、铝环、塑封圈和君妃酒50度小条标、小点标的纪录。经过调查和对该公司总经理询问,该公司在与北大仓集团解除合作时库存还有北大仓君妃酒和君妃酒3500箱,这几年也在陆续销售,至2004年初由于所经销的北大仓君妃酒和君妃酒的四种包装中个别包装缺少,影响销售,该公司利用回收的酒瓶、酒盒,又通过外加工定做了君妃酒内塞、铝环、塑封圈和君妃酒50度小条标、小点标等,于2004年3月和5月分两次加工生产北大仓君妃酒和君妃酒(410毫升50度)200箱,共计800瓶,批发以85号/瓶-90元/瓶不等,零售以102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同原来与北大仓合作生产北大仓君妃酒和君妃酒一起销售,未单独记录、记帐,无销售票据,故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橡园公司在将“君妃”商标转让给北大仓集团后,未经北大仓集团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北大仓君妃酒和君妃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罚款70,000.00元的处罚。

  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及虚假宣传案

  经查,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3至4月间,分别从青岛现代农化有限公司购进农药“海傲扑”大豆沃根重茬剂200箱,每箱进价90.00元,每箱销价105.00元,销售142箱,获利2,130.00元,货值金额21,000.00元;从河北省沧州市天利农药厂购进农药5%“高效”氯氰菊酯500箱,每箱进价70.00元,每箱销价75.00元,销售60箱,获利300.00元,货值金额37,500.00元;从河南博爱田园农化厂购进农药中40%川东乐果150箱,每箱进价95.00元,每箱销价105.00元,销售117箱,获利1,170.00元,货值金额15,750.00元;购进农药全杀净150箱,每箱进价105.00元,每箱销价115.00元,销售117箱,获利1,170.00元,货值金额17,250.00元。上述4种农药经黑龙江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05年4月26日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将没有售出的5%“高效”氯氰菊酯440箱返厂销毁,共获利4,770.00元,货值共计91,500.00元。

  又查,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分别从哈尔滨市瑞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农药速毙350箱,每箱进价285.00元,每箱销价310.00元,销售270箱,获利6,750.00元;从西安嘉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世克20箱,每箱进价145.00元,每箱销价160.00元,销售2箱,获利30.00元;购进农药蚜吸毙420箱,每箱进价85.00,每箱销价110.00元,销售190箱,获利4,750.00元;从河南省博爱县田园农化厂购进农药稻瘟快枪200箱,每箱进价160.00元,每箱销价180.00元,销售50箱,获利1,000.00元;从河南省远东农药有限公司购进农药大豆病光光(远东菌星)500箱,每箱进价140.00元,每箱销价200.00元,销售270箱,获利16,200.00元;共计获利28,730.00元。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上述五种农药对其性能和用途作了虚假表述。

  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70.00元;

  2、没收剩余不合格农药“海傲扑”大豆沃根重茬剂58箱,40%川东乐果33箱,全杀净33箱;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74,500.00元。

  哈尔滨市成信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农药其性能和用途作虚假表述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730.00元;

  2、罚款人民币92,000.00元。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500.00元;

  2、罚款人民币366,500.00元。

  3、没收剩余不合格农药“海傲扑”大豆沃根重茬剂58箱,40%川东乐果33箱,全杀净33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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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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