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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布:售煤需标质量等级
2006-04-01 15:46:0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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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日电 为保证民用和动力用煤以及车用甲醇汽油的安全,2005年年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6项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特别规定劣质煤不准销售,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这是记者30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去年年底,煤炭市场出现严重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问题,给工业锅炉用煤埋下了隐患,给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侵害。为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经委制定了4项动力用煤和1项民用煤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商品煤炭最低限值指标,一般锅炉用煤、电力锅炉用煤、水泥回转窑用煤以及喷吹炉用煤等4项动力用煤的发热量指标以及民用煤优质、高质、中质、低质、劣质等5个等级的标准。

  省质监局同时发布了M15车用甲醇汽油的地方标准,以规范甲醇汽油市场。据了解,我省现有甲醇汽油生产厂家14个,年生产能力达30万吨,由于各企业原料配方标准不统一,出现了粗制滥造和质量事故,急需统一的标准来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