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3日电 哈市五年来最大规模的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哈市已经全面铺开。2日日,备受市民关注的环境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正式出台。哈市政府规定,凡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中拆迁房屋,百姓可据此得到补偿。
补偿政策只适用于本年度
据哈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有关人士介绍,针对哈市启动的大规模环境改造拆除工程,哈市政府特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只适用于对本年度哈市城市环境改造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群立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补偿不按此执行,应由所辖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此外,今年哈市城市环境改造范围按照哈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执行。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按照办法规定,一些违规建设的房屋将不能得到补偿。其中,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设施、各类废弃杆体等设施都属违规建筑,政府部门将不予补偿。
合法房屋被拆可得货币补偿
对于依法取得合法证照的房屋进行拆除,补偿办法规定,将按照拆迁管理有关的法规依法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对于因拆除合法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将予以一次性补助。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拆除的锅炉房、储煤池、大烟囱及附属设施也给予补偿。凡是拆除不需要保留的锅炉房(含储煤池),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凡是拆除废弃大烟囱,按照拆除时所需的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其中保留的锅炉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有偿使用。
违规发证审批部门承担补偿
在本次哈市环境改造拆除工作中,有关人员调查发现,部分房屋证照是由审批部门违规发放的。对此,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确定后违规审批的有证件房屋,审批核发证件的部门已不能撤销或者注销证件的,由违规核发证件部门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标准可由承担补偿责任的部门与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协商确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被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执行。对于已经实施拆迁改造的,在原诉迁范围内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原诉迁人按照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设施,由实施审批的部门按照临时建筑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并退还已交剩余期的占道费等。
铁路部门核发的“白皮照”房屋,由铁路部门负责拆除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