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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车行道上卖东西违法
2006-04-04 05:51:5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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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4日电 3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届时,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等行为将视为违法行为。

  《办法》对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同方向画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二轮摩托车和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办法》还规定,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运机动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大于10米的货运机动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乘人员的设备。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标志。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红线50米以内的其他道路,不准设置市场、摊区。

  《办法》还规定,机动车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本报首席记者刘姝媛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