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助他人偷电妄想以此致富 “电耗子”5年窃电10万度
2006-04-12 07:19:0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晶 曲继琛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12日电 一伙“电耗子”运用各种技术手段,5年累计窃电达十余万度。日前,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江某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9月,42岁的江某运用其自学掌握的电工知识,私改自家电表进行窃电。起先,担心时时围绕着他,但平静的日子逐渐让他变得心安理得起来。2003年9月初,江某与何某、戚某相识,谈话时3人无意间提到了窃电的事情,此时江某毫无顾及地提起了他私改自家电表的事情。何某、戚某听后大感惊喜,称赞江某的技术好。原来8月中旬,何某、戚某为道里区康安路一朋友家私改电表帮助其窃电,并收到了400元酬劳。无业许久的江某突然意识到,帮助别人改电表也是一个可以赚钱的办法。从那时起,江某就伙同何某、戚某疯狂地替他人私改电表。

  到2005年7月案发,江某带领何某、戚某使用表内分流方式给南岗区复华小区一学校、道里区通顺街一居民私改电表,收到1200元酬劳;为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5户居民、1处药店和两家饭店私改电表,收到1800元酬劳。江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5.5万余元,何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2.5万余元,戚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两万余元。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何某、戚某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江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戚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受益者中3位窃电数额较大的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刑罚。6人均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人另案处理。

  江某3人不服上诉,7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电业局工作人员介绍,越表计量为电能流动绕过电表的一种窃电手段;表内分流为流入电能被分开计量;还有通过修改电表某部分进行窃电的。窃电除对电能计量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安全隐患,易于产生火灾等破坏性事故。建议广大市民,不要为了这些小的自身利益而导致大的财产、生命损失。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