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4日电 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中学教师王明(化名)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先后以调动工作、办理上学、办理退休手续为名进行诈骗,骗取人民币共计2.7万元。13日,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
今年54岁的王明是哈市道外区某中学体育教师,自称广交朋友的他,常对身边的人说自己认识教委的领导,可以帮着办理工作调动、子女转校。时间一长,身边的人也就知道了这位“神通广大”的王老师。
2004年12月,王明的朋友刑某找到他,说自己想调动工作,王明二话没说,当场答应刑某,但要刑某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不到4个月的时间,王明先后要求刑某交纳档案复印费、车费、油钱、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余元。交完了这么多项费用后,刑某安心在家等待工作调动的结果,可直到2005年4月,刑某的工作也没有任何音讯。实在等不下去的刑某多次找王明,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再说。
2005年6月,艾某通过朋友王华找到王明,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进重点高中。当时王明说,他现在已经调到教委了,办个升学不成问题。此后,王明先后以需要打通关系等名义向艾某索要钱款。为了让孩子上一个好学校,艾某几次亲自将钱送到王明家里,当着王华的面,王明多次表示这事交在他手上绝对可以放心。直到中考结束,孩子升学问题仍没有明确答复,此时的艾某已交了手续费、疏通费等共计1.4万元。
一次次诈骗得手使得王明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先后以办理转学、升学等名义诈骗2.7万元。他四处挥霍诈骗得来的钱财,遇到“债主”上门要债,王明开始还能应付,可到了后来,他也招架不住了,就躲了起来。“债主”找不到王明,就找他的前妻讨要。2005年10月,由于不堪忍受债主们的“骚扰”,王明的前妻拨打了“110”报警,将王明送到派出所。
13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事实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诈骗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