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5日电(记者 印蕾)记者25日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适当提高低收入者尤其是困难群体劳动者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幅为54%。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为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适当提高低收入者尤其是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打工者劳动者收入水平,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对2004年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进行了测算,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并综合衡量各地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后,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为七个档次:大庆市区为620元/月;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47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5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20元/月;伊春、县级市市区为400元/月;其他各县为380元/月。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长了54%。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劳动者。
此外,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法律确定的必须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