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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最低工资标准”
2006-04-25 20:19:2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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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电(记者 印蕾)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劳动者。

  此外,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法律确定的必须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