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3日电 哈尔滨市民纪先生于2005年8月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奥迪轿车花了7000元投保。在2006年1月的一场车祸中,纪先生的轿车撞毁,当纪先生到天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一条附加条款为由,先是将保金由合同规定的15万元降到8万元,然后又将赔偿金拖了三个多月,至今不予支付。
据纪先生介绍,2005年8月,他在位于南岗区长江路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奥迪200轿车进行了投保,当时纪先生是按照30万元除了自然险以外,投保了所有车险的险种,投保金额为7000余元。2006年1月26日,纪先生开车到海伦办事,车在行驶到海伦市沿海东路上时,由于路面上有冰,为躲避对向行驶而来的车辆,纪先生的车失去控制,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车辆起火,造成车辆报废。
发生车祸后,纪先生立刻与天安保险公司联系,在2月12日将车拖回哈尔滨做了鉴定,25日,天安保险公司为纪先生的轿车出具了鉴定结果:“认定为单方面原因,可以进行理赔。”按照当初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天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纪先生人民币15万余元。但天安保险公司又出具了一个所谓的内部条款,上面写道:“如果车辆造成报废的后果,按照当时二手车市场价进行赔偿。”也就是说纪先生只能获得赔偿金8万元。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纪先生同意了8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是让纪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8万元钱保险公司竟然一拖再拖,按照当初的保险合同30个工作日就应当给予赔付,但是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他仍然没有拿到赔偿金。为了此事,纪先生多次找到天安保险公司理赔部的陈经理,但是每次陈经理都以“正在与省公司协商”等理由进行推脱。
12日,记者与纪先生再次来到天安保险公司时,陈经理以外出办事为由拒绝与纪先生见面。陈经理一再在电话里表示:“这事你找我没有必要,我们会尽快与省公司协商的。”
随后,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物所的刘莉律师,刘莉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交警部门的认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60天内给予答复,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答复,当事人可向当地保险监督部门举报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