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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吃包住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解析最低工资标准
2006-05-16 05:01:3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林乐君 许寿海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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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月16日电 本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省政府同意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在全省实施。消息发布后,很多读者咨询最低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相关专家,请他们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平均工资40%至60%非硬性要求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介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针对国内某经济周刊“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的报道,盖小兵处长介绍,“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至60%。”这是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方法之一,只是一个经验指标,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未要求必须达到40%至60%,它不是硬性要求,因此仅以此来判断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确定得合理是不科学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要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费部分

  盖小兵表示,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个职工一个月应得工资是500元,恰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由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100元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为400元。

  试用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盖小兵说,职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试用、见习期间,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包吃住也应执行最低标准

  盖小兵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应算是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而不应算作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方在包员工吃住外,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盖小兵说,计件工资是国家允许的一种分配形式。计件定额的制定,有很强的技术性,很复杂。但其定额标准应该是一个大多数劳动者能正常达到的定额。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大多数劳动者认真工作,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底线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