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5月20日电 在高压线下钓鱼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属要求电业部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日前,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牡丹江市电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2005年8月,一程姓男子与朋友在一鱼塘钓鱼,该男子拿着鱼竿在鱼塘塘坝上更换钓位时,鱼竿与鱼塘上空高压输电线路接触,该男子当即被高压电击伤,后来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男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电业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电业局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
后来牡丹江市电业局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日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牡丹江市电业局架设的线路符合电力设施规定的标准。受害人违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间接向导线抛掷物体行为,手拿鱼竿行走高压线廊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注意自身安全,所以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