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8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出租车车主毕淑清终于获得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据悉,哈市各级法院近年来均未有过这种将出租车辆和营运手续过户给个人的判例。
1999年,毕淑清东拼西凑18万元,从哈市果品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性买断了一辆出租车及其营运手续。2005年,车辆更新在即,她要求把车辆和营运手续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出租车公司拒绝。2005年9月,她与另外两位车主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当时签订的《买断出租汽车所有权协议书》规定:毕淑清一次性买断哈市果品出租汽车公司营运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及营运手续归毕淑清所有。当时公司统一办理该车营运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都是用哈市果品出租汽车公司的名字登记的。
一审法院判决毕淑清等原告败诉。今年年初,毕淑清等三人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毕淑清等人与哈市果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于买断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和营运手续的约定,其实质为有偿转让出租车所有权及经营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应属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终审判决极具代表性。哈市很多出租车车主都与出租车公司有类似的合同。“我们花了近20万元,从公司手中买断了出租车和车辆的营运手续,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我们更名。我们被骗了。”出租车车主王硕对记者说,双益出租车公司1999年与车主签订的合同上规定,车主以人民币18.6万元的基价向双益出租车公司买断出租汽车及营运手续的所有权。当时,许多车主就是看到了能够享有营运手续的所有权,才花了这么多钱买断的。“买断”的价钱与“不买断”相差很大。
记者从省运管局了解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哈市将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经营权,通过招标的形式,以5万元左右的价格出让给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自行经营,有权将经营权转让给个人。据交通部门相关人士透露,类似上述2000年之前签订买断合同的出租车,在哈市大约有800台。
2000年,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不允许私人经营出租车,即车辆营运手续的经营权不能归个人所有,必须由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但仍然有不少出租汽车公司违反规定与车主签订买断经营权合同。记者在哈市北环出租汽车公司2002年和车主签订的买断合同上看到,车主一次性买断该公司夏利轿车一台,此车一次性买断牌照和营运手续归车主所有,可以随时转卖。据有关部门介绍,2000年之后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买断经营权的合同出租车,哈市大约还有2000台,买断价格大多近20万元。
据交通部门相关人士透露,2000年以后签订买断合同的出租车,交通部门不能为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车主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出租公司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