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0日电 1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召开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消防处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营业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且拒不改正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场所,其经营管理人员将被拘留。这是我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改变以罚代管局面、保持火灾稳定形势一突破性举措。
据了解,2005年我省发生火灾1.36万起,是全国为数不多的超万起的省份之一。
面对严峻火灾形势,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加大了消防监督执法力度,2006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提高,但在办理行政拘留案件上,其数量持续下降,与严峻的火灾形势不成比例。2005年,我省行政拘留办理数量为33人,拘留人数仅为相同省份的10%至20%。
省消防总队法制处有关人员表示,我省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办理数量持续走低,反映出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以罚款代替拘留的现象。个别单位还存在以赞助代替罚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严等问题。
根据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5月23日,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通知》。它为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消防处罚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程序法律保障,是公安消防部门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通知》规定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违反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等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责任人坚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特别是对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够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行为,除按照《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外,还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对一些重大消防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增强消防执法震慑力,以达到控制火灾,保障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