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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 参保市民凭证在全市132家医院看病
2006-07-11 08:16: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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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1日电 6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连日来,参加医保的市民络绎不绝,可是,众多参保者对如何就医、参加医保会享受的待遇却不太清楚。近日,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此作了详细解释。

据介绍,参加哈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政策文件包括《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

  目前,哈市共确定定点医疗机构132家。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哈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

  参保人住院治疗需首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0元。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 2006年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65元,二级医院510元,一级医院255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4元,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治疗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参保人住院治疗有三种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基础上相应提高3%。

  按哈市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和按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应由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统筹金给予支付50%。

  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单位和个人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持相应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必须补缴本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补划其个人账户资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治疗需要的医疗费,以及参保人员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