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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提出3年内基本解决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2006-07-12 08:58:4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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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12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哈尔滨市将在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为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规定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详解。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扩大,并采取实名制

  据规定,哈尔滨市将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注册登记费等费用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哈尔滨市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以下收费项目: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

  11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哈尔滨市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和微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以下11类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哈尔滨市将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等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有关部门将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市、区、县(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哈尔滨市将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就业岗位安排或职业培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规定,哈尔滨市将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将本人求职情况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作为申领条件的主要内容,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就业岗位安排或职业培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都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哈尔滨市将优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