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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可减免税 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期限3年
2006-07-15 07:23:5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东北网7月15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要求,对哈市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而对部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根据缴费标准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