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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人签糊涂债 检察院一条建议洗清二次债务
2006-07-23 05:43:1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宝琨 马慧 徐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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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3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被采纳,帮助申诉人洗清了二次债务。

  1997年年初,春耕在即,家住阿城市料甸满族乡胜新村的农民佟某父子因为无钱购买化肥种子而心急如焚,最后经协商在王某处高息借款7000元,约定3月底还清。因佟某父子未能如期还上借款,遂于当年9月出具了一张14500元的借据,但未写清本息合计字样。1997年年底,因收获的粮食未能卖出,王某遂在佟某父子处拉走水稻21000斤,累计14700元,用以抵账,但佟某父子并没抽回借据。2004年3月,王某手持原借据及两份还款计划向当地法院起诉佟某父子,要求偿还145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阿城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拉走水稻抵偿此笔欠款,且原告有借据和还款计划,判令佟某父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来已经还了欠款,只因为没抽回原有欠据又背负了二次债务,且要多付出10000多元的利息,佟某父子感到非常冤枉。今年4月,父子俩来到阿城市检察院请检察机关帮助他们“洗清”债务。面对两位农民的苦诉,该院民行科科长董树民非常重视,及时调阅卷宗。通过审查卷宗发现,有几位证人证实原告王某1997年底拉过佟某父子的水稻顶欠款,王某自己也承认拉水稻抵欠款的事实,但说是抵以前的借款,可抵以前的欠款王某却没能提供证据,而且王某提交的两份还款计划并不是佟某父子本人书写和签字,且最后一份还款计划(2001年5月23日出具,约定同年年底还清欠款)即使被确认为有效证据,到2004年3月也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鉴于法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阿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今年7月12日,法院经再审,采纳了阿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