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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好新形势下公共资产
2006-07-27 13:32:0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姜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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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7日电 题: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公共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从7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这是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建立健全全国金融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公共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是各级财政部门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全面推进法制财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将我省行政事业公共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该看到,我省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国资办”,形成了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绝大部分市县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公共资产管理职能仍没有真正划归到财政部门来,仍由“国资办”在统一行使。个别地方甚至将公共资产管理这一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这种上下不对口,工作职能交叉现象不仅肢解了财政职能,更主要的是又形成了“政企不分”,使得一些主要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既违背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相结合的原则,也与国家的要求相悖。因此,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和人员,推进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是我省应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结合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旁落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职能,真正纳入到财政部门来,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内部职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改革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公共资产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确立工作思路实现“三个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摆脱旧有的理论和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规范资产配置合理配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公共资产是国家财政以资本性支出投入和单位利用国家规定运用公共资产组织收入等形式形成的,属国家所有。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加之财政预算的不透明和资金分配的不合理性,使得公共产品配置严重失衡,公共资产配置不尽合理,由此造成了单位对资产占有的苦乐不均。一些单位大量占有公共资产,形成了长期闲置,而一些确需配置的却无法保证。这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管理制度的严重缺失。因此,建立公共财政是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公共产品、利用政府手段来实现提供公共产品、调节社会资源的均衡、合理、公平的唯一有效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事业的有效发展。财政部颁发的两个《办法》正是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好资产配置的“入口”,实现财政资金和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具体说来,一是在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前,要对每年度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占有量、资产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在无法调剂解决的情况下,依据“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并以此来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实现资金分配和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充分运用和节约、合理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使之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发挥政府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中涉及本级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认真审批,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账外资产存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三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包括利用贷款进行新建、改建各类房屋、购置大型设备的审批,化解财政和单位资金的风险。

  四、强化资产处置规范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与企业经营性资产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主要用于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非营利性的公共资产。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将其所占有闲置的公共资产通过有偿转让、出售、出租和对外投资等形式所形成的各类收入,都为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国有资产收益属国家所有,都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前些年,由于受资产管理制度的滞后和不尽完善的影响,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偏重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而忽略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收益的管理,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将资产变现收入和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变为为集体和个人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小金库”,有的甚至于中饱私囊,变国有为私有,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各种津贴补贴工作,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加强对事业单位商标、商誉和高空广告权等无形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防止发生各类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发生。

  在资产处置的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讲究舒适,追求高标准、高性能,将能够使用、在用的资产处置,造成损失浪费。特别要加强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出售和以及车辆、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转让、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的严格控制,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对能够进行公开拍卖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资产收回,由财政部门公开拍卖,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五、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公共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在贯彻落实《办法》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朝着财政主导的管理体制、集约化的管理方式、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专门化的管理机构、法制化的管理规则的目标不断深化。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从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还要督促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建立资产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管好用好资产,保证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真正发挥公共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物质保障。

  六、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宣传培训

  近几年来,一些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按规定,《办法》颁发以后,各地都要严格执行。但《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除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全省的配套制度外,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办法》的公布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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