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8日电 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开放旅游景点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将制定《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今天起至8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历史文化街区不宜设置广告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上不宜设置广告、暂设工程。市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在编制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非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明确整修、改造的内容和拆除的范围。
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按照规定,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上严禁设置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附属设施、庭院和绿地的用途。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一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二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三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在不影响保护建筑整体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建。
成立濒危保护建筑抢救基金
按照规定,市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按照规定,哈尔滨市将成立濒危保护建筑抢救基金会,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接受捐赠,专项用于濒危保护建筑的抢救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可通过登陆网站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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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期:20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