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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施行
2006-07-29 03:59:5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伟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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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9日电 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沿街撒落的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在指定地点倾倒。

  建筑垃圾处置实施许可制度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消纳活动。

  装修垃圾堆放不得超过两日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两日内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围挡、苫盖,两日内及时清运。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地点倾倒。拉运袋装建筑垃圾的车辆,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中要扎捆结实、苫盖严密,防止途中撒落。

  建筑垃圾消纳场围墙不低于两米

  《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密闭处理,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运输车辆未封闭严密、沿途撒落或者超过承载限额装载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出现超承载限额装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进行罚款外,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