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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市民状告哈市物价局胜诉
2006-08-10 05:50:4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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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0日电 哈尔滨市市民王树春因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产生怀疑,要求哈尔滨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开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被拒绝后,将哈尔滨市物价局告上法庭。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5月24日终审:物价局必须对王树春提出的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以及两表审批的依据给予公布。由于哈市物价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终审判决中的法定责任,王树春于8月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据今年77岁的王树春说,2003年,他认购了乐福小区一套使用面积5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后,感觉该住房基准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80元)有可能被物价部门核定过高,便要求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定价依据。哈市物价局以开发商向物价部门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于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不能对社会公布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王树春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而且政府还专门印制有《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表》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物价局有义务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咱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买套房子不容易啊!怎么就不能买个明明白白?”王树春2005年8月8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3月1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市物价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以及两表(《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表》、《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的审批依据给予公布。

  哈市物价局对该判决不服,以“具体某建设项目的成本属于个别成本,由于征地方式、拆迁补偿、建筑工程技术等不同,开发商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其中可能存在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所以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未经开发商允许,本机关不能公布”的理由,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此案的判决依据都已经明确地写在判决书中。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市物价局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三份文件现已废止,但未能向本法庭提供哈尔滨哈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发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成本价格不予向社会公布的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官司赢了可王树春却高兴不起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已经过去两个多月,超过了哈市物价局必须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但物价局毫无动静。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否则法院不予执行判决结果。王树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丽英说,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政府为解决百姓住房困难,通过划拨土地,减免一些费用,而将开发商的成本降低,开发商占用了公共资源,他必须以微利价格出售。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早有详细规定,操作上没有任何难度,也不应视其为商业秘密。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老百姓有依法要求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和定价依据的权利。同时从改变购房者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出发,政府部门理应将其公之于众,以维护公众利益。

责任编辑:李旭